三、 本案该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方存在过错,如果按过错责任原则将无人承担责任,原告易某在作业中致自己手指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确实又比较严重,这样的损害如果让原告独自一人承担,有违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
我国《
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两处规定是司法者在处理此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依据。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为受害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于“没有过错”,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根据案情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过错,不仅仅要审查被告方的过错,也要审查原告方的过错,是否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或有过错推定的情况,只有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公平原则的具体化规定,明确了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的具体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防止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随意适用公平原则而形成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