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师?有豪华办公大楼的校园里,不一定能造就大师;著作等身、频频出镜的人,也不一定能成为大师。佟柔先生是中国民法的大师,是因为,他坦然面对生活的动荡和苦难,为建立博大精深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孜孜不倦地钻研民法理论,创建了属于他自己的有独特见解的民法理论思想。佟柔先生是中国民法的大师,还因为,他竭尽自己的全力,把自己的学问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他的学生,以他的渊博的知识、高尚的情操,为自己的学生授业、解惑、铺路、架桥,为中国的民法学界造就了一支后继有人的骨干力量。
与经济法的精彩论战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一章,莫过于与经济法的论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应当是经济法的崛起。随之,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的争论,也成为中国法学界聚讼已久的一桩公案。
经济法的概念由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国法学界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直接引进。在欧美发达国家,至今还没有资料显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在大学里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学科。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一篇题为“新中国民法的发展与佟柔先生”的文章中笔锋犀利地写道:“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而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又是在世界各国均未遇到过的一种特殊环境下进行的:这就是在强大的经济法思潮下的民法复兴。应该说,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背景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而改革开放起步恰恰在于二者的结合,这就是中国强大的经济法思潮的客观原因”。在这篇文章中,江平教授第一次鲜明地用“经济法思潮”一词,个中涵义,令人琢磨。
在进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国家既没有民法也没有商法,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和政府的“政策”来调整的。当经济体制改革发出“依法治国”的呼声之后,一个极为现实的需要随即浮上台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律条文演化;原来的经济政策研究者们需要向法律学靠拢。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兴的情况下,经济法便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为一块诱人的“奶酪”。涌入经济法研究队伍的人群中,有大量的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部分原来的民商法教研人员和从事其他政教人文学科的人员。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研究经济法的书刊和学习经济法人数在中国几乎以几何级数在递增,成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法学泡沫般的奇观。
在经济法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下,一位经济法教授曾充满激情地写道,近年来经济法异军突起,风靡全国。经济法的主要靠计划和合同两个功能。如果说合同是匹骏马,计划就是骑手。今天,它们正在祖国的大地上两翼齐飞,纵横驰骋。 有人说,这段话听上去,有点象某场世界杯比赛的解说词。
此时,面对这样一个潜含挑战的问题,佟柔,这位民法学界的老前辈佝偻而起,应声发出强烈反对的观点。在当时经济法气贯长虹之际,这样做,多少要有些唐吉坷德式的胆魄。
佟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
宪法、民法、行政法、
劳动法,甚至
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虽然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但是这样一来,经济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经济法者,即不是经济,也不是法。
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尽管不少经济法学者断言,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将标志着中国法学发展的新的指盼。然而经济法在自身的发展道路上却步履维艰。经济法最初安身立命的“纵横统一”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步伐,日渐捉襟见肘。人们最后发现,这类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关系,正是我们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社会关系中最不稳定和最没有发展前途的部分。人们根本无法用稳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此类处于前途未卜的社会关系。其次,表现在经济法的基本要素和体系方面,经济法理论往往把民法总论和行政法总论中已经固定的概念、原理、制度、手段等,引申出诸如“经济法人”、“经济合同”、“经济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诉讼” 等等移花接木式的概念。佟柔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反映在法律教学活动中,民法学(包括行政法学中)讲授过的一些基本内容,经济法学则可能再重新叙述一遍,这已经不是课程之间的交叉了,而是一种简单的重复”。 这一点,恐怕也是经济法研究者们羞于承认而又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邯郸学步,匍匐而归,历来是最值得人们警惕的研究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