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经济法理论依然没有摆脱从它产生之初就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经济法研究者们在努力探索着将经济法塑造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种种途径,另一方面,他们在理论思考上又苦恼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难以逾越;一方面,经济法研究者们竭力从浩如烟海的具体法律法规中提炼出某种抽象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只能传授一些不甚完整的启蒙知识和部门性规章。 可见,经济法理论的现状是“形而下”的,而不是“形而上”的,是“器”而非“道”。这样的理论目前仍然停留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滞后性的解释、堆积、整理、编纂和拼接的状态,而不具有理论上应有的超越。用风险投资领域的话语说,属于明显缺少“技术含量”的“非创新产品”。
我国著名法律学者王家福、梁慧星和王利明等人在80年代中期提出过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其核心在于,主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传统民法调整,而涉及国家行政权力干预、管制内容的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由经济法来调整。佟柔先生后来在他主编的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民法原理”(1987年修订版)中也表达了对此主张的大致认同。他审慎地写到:“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天回过头来看,这一主张当时产生的积极效果似乎出人意料:它在一定意义上调和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矛盾——在处于紧张对峙状态的民法和经济法之间划出了休战停火的楚汉河界。这一主张很快得到了立法机构的认同,并对包括
民法通则在内的我国民商立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民法通则的颁布,使经济法学一度陷入沉闷。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要求:取消经济庭,建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的发言人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将全面融入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民事审判制度和方式也必须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国际通行的做法并没有经济庭,这一部分审判职能是由民商法庭或民商法院来承担的。此举对经济法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后来的日子里,经济法研究者们在有限的汉语言文库中,几乎翻遍了可能用来修饰经济法的所有词汇,在动词方面,比如“干预”、“协调”、“振兴”、“调节”、“指导”、“调整”;在形容词方面,比如“社会公共的”、“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宏观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具有全局性的”、“补充性的”、 等等。遗憾的是,为数众多的经济法研究者们多年的刻苦研究并无多少创新。人们的印象中,经济法勉强离开了民法的樊篱,又处处陷入了行政法的窠臼。多年过去了,直到今天,经济法似乎还是一个不说倒还明白越说反而越有点糊涂的概念。每每看到有些名曰“某某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招牌,多多少少有点让人犯晕。
在美国伊利诺大学(Ilinois University at Urbana-Champain)法学院读书时,我曾经向指导教授PETER MAGGS求教有关经济法的问题,他是美国著名的研究知识产权法和俄罗斯法的权威(他曾于1988年应邀前来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讲授知识产权法)。他告诉我说:“经济法这个概念的确有人提出过,但主要集中在前苏联东欧国家,而且这部分人的数量甚少。从历史上看,经济法显然属于国家集权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今天,在俄国已经基本没有什么人再研究经济法了。在他们看来,普通的民法和商事法律的集合已经足以囊括经济活动中的全部规则。PETER MAGGS教授最后还说,无论如何,在LAW前面冠以ECONOMIC这么大的概念,是一件非常令人 CONFUSING ( 疑惑不解的) 的事情”。
在欧美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制定有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学院的学生在读完民法(包括财产法、
合同法和侵权法等)、
刑法、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基本课程后,可以将反垄断法、破产法、
海商法、
公司法、合伙法、房地产法、
证券法、税法、银行法、
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等,作为单项选修课程并要求学生在毕业时修满规定的学分。几乎没有人刻意将这些选修课程拼凑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用来专门办学和招生。有人考证说,德国是所谓经济法的“发源地”。据在德国的法律学者介绍,大半个世纪以来,在德国法律界没有出版过任何有关经济法的书籍和论文。经济法在德国早已经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