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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佟柔?

  据傅洋回忆,当时在民法通则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彭真建议组织了一个阵容庞大的座谈会,邀请了一百八十多位包括法律学者以及各个实际部门在内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对《民法通则》进行讨论,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在会议结束的时候,彭真还在人民大会堂的宴会厅举行了晚宴。当时,这个宴会不单单的是一种请客吃饭,而是代表着国家对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礼遇,也是对民事立法工作的极大支持。
  有人看到,就是在这个宴会上,紧靠着彭真旁边就坐的并不是某个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而是一介布衣的学者佟柔,而且还看见彭真在给佟柔教授频频斟酒布菜,二人谈笑风生。与宴者多有“韩信拜将,全军皆惊”的感觉。
  会后,我亲眼看到佟柔老师拉着中国著名的罗马法研究专家、安徽大学法律系教授周枏的手说:“周老哥,这回我们的民法算是真的要出来了”。周枬老先生一边眯着眼笑,一边不住地点头。
  尤其引人瞩目的是:民法通则明确地把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人们在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
  据我个人观察后得出的结论,当初整个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过程,自始至终都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 —— 一群学者的执著坚守、一次对立学派的绝地反击、一位领导人的重要指示,然后是一场矿日持久的学术争论的偃旗息鼓。
  民法通则终于正式颁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时间,可能是佟老师一生中最忙碌和最高兴的日子。
  点击商品经济:触摸民法跳动的脉搏
  佟柔先生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的观点,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在中国特殊的法律语境里,具有独特的学术意义。
  有些人今天可能会提出疑问: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家似乎从来不屑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为这个问题在课堂上花费很多时间吗?
  抚今追昔,我们不应忘记,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国家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开放,我们的社会环境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宽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还异常陌生。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上就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属于法学研究的禁区。因为“革命导师”列宁曾斩钉截铁地说过:“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打破禁区是需要智慧的。当时,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教授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对这个观点,佟柔教授很早就开始思考过,它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这种观点也是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的。在各类民法教科书已经汗牛充栋的今天,我们回头看看二十五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师当年思想探险或措辞的个别局限性,确实不很困难。但是在整体水准上,那样的思想认识实属二十年前的先知先觉,即使在今天也没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近代和现代的世界历史已经说明,如果不经过发达的商品经济,任何国家都进不了现代化的大门。这是社会进化不可逾越的阶梯。今天,除了稚童和蒙昧者,已经很少有人再将商品、市场这类词语慷慨地视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专利了。
  佟柔教授发现并提出了极为科学的命题,即“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当我们把民法置于商品经济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来讨论问题时,可以说,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了民法发展的脉搏,并由此 为出发点来确定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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