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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上)

  2006年2月,一个著作权法领域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引起了网络上相当热烈的讨论。陈凯歌执导的影片《无极》被网民胡戈戏谑改编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陈凯歌对此表示愤慨并欲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笔者撰写了《“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一文,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无极》的著作权人的艺术自由、人格尊严与胡戈的艺术自由之间的冲突。几位学者针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批评和支持的意见,并形成了数次观点交锋。[12]实际上,胡戈的行为在著作权法的领域被称为“嘲讽性模仿”,按照学者的研究,“嘲讽性模仿者常利用被模仿作品最有特色的部分,因而有侵害著作权之疑虑。嘲讽性模仿是一种艺术创作,享有艺术自由,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也受宪法位阶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保护。故嘲讽性模仿是否侵害著作权之问题,基本上是一种基本权冲突,立法者与法院应本于利益衡量之立场调和此种冲突”。[13]“馒头案”中存在基本权利冲突是不争的事实,[14]而部分学者对笔者观点的反对应该可以归结为对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在认识上的缺乏,这也正是本文创作的一个动因之所在。
  (三)行政法领域
  行政法领域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也是非常普遍的。试举一例说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一条文的第二项涉及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第五项涉及通信自由与休息权的冲突,第六项涉及行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行文至此,一个自然的疑问是:“这些问题都是基本权利冲突吗”,“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范围究竟有多广”? 紧急避险中的杀人可以看作是生命权与生命权的冲突问题,那么,如果一个行为艺术家故意杀人,他能否主张这是自己的艺术自由与他人生命权的冲突?一个以盗窃为生的人,能否主张自己的盗窃行为是一种“劳动”,从而刑法上的盗窃罪是不是会成为一个劳动权与财产权的冲突问题?发黄色短信难道也是通信自由,用黄色短信骚扰他人难道也是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对于这些疑问,我们可能会作出直觉性的否定判断。但是,我们必须说明这些问题与通常公认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比如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是否有区别。这就需要对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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