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对国务院有关拆迁的法规、文件(主要是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简称
“46号文”)高度认同,对乡镇拆迁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则多有不满,比较之下,认为地方篡改了中央的政策而愤愤不平,纷纷要求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进行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调研组经对比发现,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确实有不少与国务院条例不符的地方(房屋拆迁补偿在经历层层行政机关之后体现出标准和要求层层下降的特征),但苦在全国尚无有关农村房屋拆迁方面的条例(更不用说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进行调整而不是国务院制定法规进行规范),有的只是国务院2001年修改颁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诸如
“46号文”之类的规范性文件,这似乎留给了地方政府很多操作的空间。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规范性文件在权限方面存在问题。如在江苏省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修订后,县级人民政府便无权再行制订拆迁管理实施意见,但现实中,各县级市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这样做其合法性是存在问题的。
对于征地、拆迁行为本身,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支持政府这样的行为,并不管征地、拆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房屋迁拆后土地的用途,不管是出于公益还是商业目的。这有点出乎我们的预料。用刘海桥村王女士的话讲“政府搞建设,我们都会支持,我们要的只是政府给我们安置、补偿、不闲置农地、按承诺履行协议就好了,其他的我们无所谓”。持这种观点的人还很多,因此房屋拆迁中的纠纷大多集中在补偿款的多寡、发放补偿款的方式、次数等。很少有农民会因为对农地、宅基地被征收后用途的合法性的顾虑而与政府发生争执。看来,农地保护是靠地方政府的行政自觉,但这是有风险的。
在调查中,笔者和调研组其他成员还注意这样一种现象,并引起了我们的总结与反思。用笔者在当时调查手记中记录的一段话来讲就是:“我们其实不应将贫富差距仅仅理解成城乡之间的差距,它同样存在于乡土社会,存在于不同的乡、镇、行政村之间,乡土社会已被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这一点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有很明显的体现,同一个县不同的村之间,迁拆补偿数额最多相差近3倍!用平东镇刘老人的话讲‘同样的房子,同样的材料,隔一条河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这种差距存在着急速扩大的趋势,我们应该予以警惕并加以控制、调整。”农村内部的分化得到此次调研组的关注,调研组一行担心的是这种已存在的并在不断扩大的分化可能会因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而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