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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与对策——江苏省通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调查报告

  2、农村房屋拆迁中的政府
  很多甚至说绝大多数问题都出在这个环节,经调查发现,乡镇的农村房屋拆迁操作较为混乱、任性、不规范,矛盾也比较普遍甚至激烈。很大程度上,这是直接负责、操作房屋拆迁的地方政府部门的过错。
  这种过错,调研组总结为:(1)地方政府(更多地为县级市及下辖的建制镇)制定拆迁细则时的许多做法不合理。通常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市人民政府会统一制订标准,有些市人民政府再授权给县级人民政府。在授权县级政府的地区,县级政府制订的标准往往低于该市的统一标准。按照通常理解,市拆迁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适用于该市整个辖区范围,各县的标准可以高于,但不应低于该标准,因而再授权制订较低补偿标准的做法不够合理。但这种现象却较为普遍的存在。(2)地方政府的许多行为有规避法律、法规的嫌疑,不规范甚至是错误的程序侵犯了被拆迁农民的利益。实践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往往与土地征用混在一起,例如“净地出让”。征地和出让是两个程序,应当由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征用土地,出让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拆迁。但地方政府往往为了招商引资,将成片集体土地征用,拆除土地上所有房屋设施,然后再将土地出让给外商等,实行所谓“净地出让”(俗称的熟拆)。再例如对本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核决定的农用地征收进行分次征收,以缩小到地方政府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3)政府代替拆迁人直接参与拆迁。调研组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很明显更倾向于直接跟拆迁人而不是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很遗憾的是现实乡土社会中(通州农村)所有的房屋拆迁协议几乎都是政府出面签订的,政府甚至阻止迁拆人(往往是私人房地产公司)与农民签协议(政府给出的理由是统一标准、便于拆迁工作的开展),拆迁人只在协议中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俗称‘挂名’。这让我们很不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是不能成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人的,这样既作裁判又作运动员,政府的立场和动机很值得怀疑。也缺乏正当的基础。(4)在与农民有关房屋拆迁的协商中做法不当。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修改拆迁条例或者有意模糊拆迁条例。政府往往对条例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或修改,具体负责拆迁的拆迁办成员对拆迁条例中所蕴含的利弊得失有清楚的了解,但他们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一般不希望村民也有同样的了解,因此拆迁办没有公开过拆迁条例。这样农民面对拆迁补偿协议就不可能做出非常理性的判断,只能根据自己的心理价位并参照其他人的情况。【1】用金沙镇王先生的话讲就是“知道政策的就拿钱了,不知道的就不晓得去要,因此也就没有了。”(5)政府不当地逃避了自己的责任。既然政府亲自出面与被拆迁农民签订协议,那么由此带来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承当,但调研组所看到的是当纠纷出现的时候,政府往往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上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 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就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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