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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与对策——江苏省通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调查报告

  (三)、问题解决途径的探讨
  针对以上种种,基于调查和分析,调研组一行给出我们的实践建议:
  1、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尽快制定《拆迁法》,对众多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予以清理,建立和完善拆迁方面的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2、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杜绝实践中的篡改与曲解。真正贯彻中央的有关决策,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3、政府应当转变自身职能。在房屋拆迁中,政府应当尽量全身而退,做好城镇规划、拆迁人资格审核等决策和服务工作,不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宜。政府不应直接作为拆迁人,房屋拆迁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市场的宏观管理。谨慎、明确的确定拆迁人,由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政府对拆迁市场管理不善的主要原因是与房地产开发商关系过于密切。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是政府设立的,有些开发商是政府请来的,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应当斩断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规范联系,与所设立的房地产公司真正脱钩。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的监督管理(但对此三类公司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与具体负责拆迁的机关加以区分,避免诸如拆迁办控制房地产公司、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的情形出现),对在拆迁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制裁,尤其要强化许可制度的执行,杜绝无证拆迁。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对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尽量减少房屋拆迁经过的行政层级,今后拆迁可考虑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直辖管理,去除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4、适当改变拆迁指挥小组的人员构成,考虑加入被拆迁农民代表,考虑村民大会在农村房屋拆迁中发挥作用。增加农民群体决策的权利。增加被拆迁农民的发言权。允许由农民自己聘请评估公司评估。在拆迁过程中,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除了政府方面提出的“一般由所在地房屋管理局或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外,应当准许被拆迁农民另行聘请其他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提出不同的评估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平等协商。房屋拆迁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规定必要的"专家论证"。防止垄断权力和长官意志的滥用,禁止根本不顾及当地居民的利益要求的强制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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