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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

  该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则无论谁来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制假者(制假嫌疑人)告打假者(打假的行政机关)”正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否则这项“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无须存在了。该案的制假嫌疑人状告打假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审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审判职权,乃是天经地义的做法和依法办事的表现,岂能视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何况行政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终还需要生效判决才能确定。之所以《行政诉讼法》实施5年后还会发生这种荒唐事,还有那样多的人(包括不少人大代表和各级各类官员)对此不甚理解并予以不当干预,主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人缺乏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不习惯“当被告”,不容忍“民告官”。[2]更值得深思的是,此类不习惯“当被告”、不容忍“民告官”、让行政原告日子难过的现象,在《行政诉讼法》施行16年后的今天仍然存在。
  案例二:浙江送民企老总读清华事例。
  1年前,浙江省人事厅选送了首批浙江民营企业家到清华大学培训,此事被称为“民企老总上清华”。[3]首期培训班开课没几天,社会上就展开了激烈争论,带给这些老总很大压力。为什么?有人说,政府怎能做这样的事呢?政府的工作主要就是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至于这些老板,他们自己投资办企业赚钱,政府怎么还要费心组织他们培训,增强他们的竞争力呢?是要让民企变得更强大,与国企竞争,打败国企吗?这是其一,认为组织民营企业家培训不是政府的职能、职责。其二,批评者还认为,即使这算是政府的职能、职责,政府也不应为其埋单。这些老板们学习提高后自己受益,而且都是千万、亿万富翁,那样有钱,为什么还要把纳税人的钱大把地投到他们身上,而不把这些钱投放到贫困者、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亟待扶持群体的身上?这不是政府向富人谄媚、讨好的典型吗?当时,恰好清华大学举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邀请我参加,我就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发言说:这样的事情不能如此简单地看,应当具体从浙江当地的实际需要来看。浙江省人事厅组织民企老总到清华大学培训,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服务、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为,是与传统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方式不一样的非强制性的行为方式,也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但财政资金的投向历来是争议很多的一个大问题,静态看似乎是一个零和方案,张三多一点李四就会少一点,那么是否只能将财政开支中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全部投入到贫困家庭、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身上,而投入一部分到已经富裕的民企老总身上就一律不行?这样的行政服务、行政资助、行政奖励等行为,值得认真研究,需要从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等多个角度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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