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新解释的这一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无疑给商业秘密保护蒙上了一层阴影。
【解释原文】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规定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确定。如果是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然可以作为原告到法院诉讼。如果是许可他人使用的,那么原告如何确定。解释对于许可的种类不同,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即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获得权利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
所谓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仅将该商业秘密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业秘密所有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在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对商业秘密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商业秘密所有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由于独占使用许可中只有被许可人是合法使用者,侵犯该商业秘密的最大受害对象是被许可人,因而各国原则上都规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所谓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将该商业秘密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业秘密所有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人再向第三人签订许可协议,两者的区别体现在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权。在排他使用许可中,只有商业秘密所有人和排他使用许可人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该项商业秘密的会对商业秘密所有人和排他使用被许可人的利益直接造成损害,排他使用被许可人是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应该赋予被许可人相应的诉权。但由于商业秘密的使用权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共享的,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权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司法解释规定,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业秘密所有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业秘密所有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所谓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并可自行使用该商业秘密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因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较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轻,基于谁的权利谁主张,他人无权代其主张权利的基本原理,普通许可人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经商业秘密所有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当然普通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普通许可人也可以提起诉讼。综上,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没有获得商业秘密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发现侵权行为的,只有先告知商业秘密所有人,由商业秘密所有人提起诉讼,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