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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浅析

  社会实证法学将法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它所观注的法规范的社会意义,它将法律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研究。因此,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实际上是诸多社会学科、人文学科研究方法的统称,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方法,这标志着其他学科对法学的全面渗透。
  三、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
  目前我国法学界方兴未艾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当今法哲学的研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促进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同时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了法律实践中,推动了法治的进步。笔者认为,新兴的司法方法论的研究则不仅保障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并驾齐驱,还体现了法学方法论有重大的应用价值,更为直接地推进了法治的进程。
  德国法学家拉仑兹是研究法学方法论的集大成者,拉仑兹的《法学方法论》分为七章,分别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法学的一般特征、法条的理论、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笔者认为,拉仑兹的阐述法学方法论理论应当包含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构造方法论,研究法律中概念建构和体系建构之方法,及其表现形式即法律规范之建构的方法;二是法律事实的陈述及其判断之方法 ;三是法律解释之方法。那么,相应地,所谓司法方法论同样也具有以上三方面的内容,将分析法学引入司法方法论之中,这一工作主要集中于方法论的第二、三层面而为,即以分析法学的方法就法律事实的陈述及其判断推理逻辑,并对其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逻辑推理过程,从而保证法的客观性,但若过分僵化,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则违背了法律的实践性格和社会正义的标准,导致法的僵化,并与社会实际形成矛盾。因此必须以社会实证效果考量进行价值判断,纠正判决的偏差。而这一过程更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法学的发展,法官可在判例中运用政策考量认定案件,排除诚信原则的适用,从而使判例类型化,并逐步形成一种学说。例如,大陆法系的权利失效原则、事实契约理论;英美法上越权原则的废除及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均体现了逻辑推理——政策考量的过程,司法实践表明,“司法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9]众所周知,既定法律是相对稳定而又公开的,乃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条件。而具体的个案是多变的、各异的,司法所要完成的即是实现两者的有机链接和融合。因此,“建立一种司法方法论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 [8] 日本法学家川崎武夫说:“所谓法学方法论是指在裁判中如何正确发现法律标准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普遍认识是有关正确确定作为法源的法律(实定法源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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