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族地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从2003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正在不断的增加,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全面开展创造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至此,发展农村卫生保健事业既有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又有了法律依据!
  到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出了具体措施。《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以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相对于旧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自上而下逐步推开;主要依靠政府筹资;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以“防大病”为主要目标;同时,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中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出台后,受到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同时学者研究众多,但是专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现状的文献调查非常少,对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法律立法方面的研究几乎没有!因此笔者选择少数民族地区几个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乡花垣县、桑植县和即将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县乡,新晃侗族自治县进行实证研究,从法律性质的厘清上、立法的独特上加以研究。
  二、少数民族地区立法保障新农合的重要性
  1、和谐社会构建需要立法保障新农合
  构建和谐社会是重大的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同时也是我国当今的主要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中,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同时坚持民主法制,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少数民族实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缓解农村看病难的良策,因此,党和国家必须促使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国家财政注重于农村医疗、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医疗的立法,真正保障农民享受实惠。
  2、民族地区村民法制意识淡薄促使立法
  在少数民族地区,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不遵守,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医学有关条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基本法律的不多,更别说遵守。因此完善、落实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