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族地区村民小农意识需要立法
在调查中发现,合作医疗制度中确立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个家庭中只将老弱病残者加入合作医疗,身体好的不参加。从整个人群看,也是这样,有病的愿意参加,身体健康的不愿参加,起不到众人抬一的目的。二是,身体健康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得不到实惠,让他们继续参加十分困难。三是,有的病人参加合作医疗后,病治好了,多年内都不会生病了,不愿意继续参加。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保障合作医疗的参合率,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4、民族地区干部功利意识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家政府比较重视合作医疗建设,强调要积极发展和完善新农合,也专门转发过卫生部等部门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对新农合重要性的认识。但是,由于国家还没有把新农合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新农合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确认,因而在部门认识上有时难以取得共识。特别是偏远少数民族部分干部不负责,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领导人变更、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随意性较大,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诉无门,也影响了农民参加的积极性,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5、管理问题需要法律法规规制
“新农合”组织纵向上的事权与财权、人事的不一致成为管理瓶颈,从实施以来一直是由政府部门划出一部分人负责,没有独立性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三级网络与行政部门的归属关系。其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归口于县卫生局。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的办公室地理上一般设于该乡(镇)的中心卫生院,即定点医院,便于群众病后报销,但行政上归口于乡(镇)政府,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各村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络人员一般由村干部兼任。乡(镇)合管办的人、财、物权属均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合管办只对其具体业务操作进行管理、指导,造成管理上下脱节。“新农合”组织纵向上这种事权与财权、人事的不一致成为管理瓶颈。必须指定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6、民族村民的利益迫使立法保障
目前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都是按市场经济规律经营。而定点医院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第一线的部位,它的服务好坏和收费高低至关农民切身利益。在少数民族地区,很多病人选择就近的村卫生所治疗而不选择定点医院,一是部分定点医院收费高,二是村卫生所方便,但无法报销。据调查,只有4.93%的农户认为首选地方看病是定点医疗单位。许多农户(尤其是偏远的山村)反映,同样一个感冒或其它小病,在乡村医生那只花二十多元,而到定点医院却要花费几百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大病住院保险的初衷也是为了减轻给农民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昂贵的住院费用,但是如果对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没有节制,或者仍然赶不上少数民族村民收入增长速度,这个良好愿望的实现也会大打折扣。因此迫切需要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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