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族地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7、社会背景情况促进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农村医疗法。这主要是又有法律的现实基础即合作医疗制度仍处于试点推广阶段,难以形成成熟的立法条件。主要的农村医疗立法散见于各种行政规章中。如《决定》、《通知》等等。其内容主要涉及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金,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以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筹资标准,资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组合子实施等。此外,国家的政策方针文件以及一些地方性规章也有涉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如:《规划》《若干意见》。但是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广与完善,立法条件的成熟,全国性的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必然会出台,这符合法律的演进规律。
  8、新农合中政府主导性要求立法
  在一些国际人权规定中明确了社会保障是人人享受的平等权利, 意味着反对种种歧视, 如种族歧视、年龄歧视、政治歧视、职业歧视等。同时明确了合作医疗的建设和改革的依据如果仅仅以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名义的一般性政策性文件, 这种做法是严重地削弱了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它不仅经常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政策与部门之争, 而且是造成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无法定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条件下, 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性与信誉受到怀疑, 进而加重了合作医疗制度推进的负荷。因而应尽快制定合作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恢复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和心理预期。
  三、少数民族地区促使新农合发展的法理依据
  1、国家宪法保障村民的权利
  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而在民族发展过程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都是国家的进本义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促使民众医疗健康保障的惠民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健康权,促进当地医疗建设都在宪法精神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这些明文规定都确定了国家政府职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医疗事业、专业人才的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