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数民族地区新农合立法构想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少数民族有其特别性,而新农合又是新生事物,在试点阶段逐步积累经验,经过三年的试点,很多地方开始发现一些问题,而立法问题一直有人大代表在呼吁,鉴于民族地区的特别性,因此,笔者只能对新农合立法做浅略的探讨,
(一)加强预防
首先,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在调查过程中,很多村民,甚至是医生,能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关于医疗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都不太清楚,更别说遵守。
(二)立法目标
1、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等。各省、市、区应在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实施办法。不过这个要求实施有些难度。
2、国家要尽快制定《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农村残疾人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少数民族社会保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认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标准;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对少数民族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只有资金跟上了,新农合可持续发展就有希望了。
(三)立法要求
1、我们尤其要注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法规范的层次性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涉及面广、牵涉的社会因素多,各地已有的医疗物质条件和制度各有不同,因此不能一刀切。在少数民族地区要考虑当地特点。不能与
宪法相违背,尽力与
民族区域自治法相结合。
2、 要站在一个更宽广,更清晰的视角来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相关法律
从《若干意见》来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属农村卫生事业的一个重点,而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又属于农村社会事业的一部分 ,平行于农村教育事业,文化事业,金融事业等。我们可以明确新型合作医疗立法的准确定位,与其他事业立法相互配合而不抵触,相互协调而不重复,避免法律越位、缺位现象,真正遵循政策总的向导。同时,我们应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殊地位。现今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仅为合作医疗现代化的产物。明确了这么一种“继承性”地位后,我们便可借鉴各个阶段的成功法律手段,权衡各种形式的利弊来油滑完善我们现今的新型制度,保证法律的全面性,最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