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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1、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做出原则的决议, 再由国务院在此基础上开始研究制定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 就新型合作医疗应遵循的原则、新型合作医疗保障的对象与主要内容、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能、资金筹集各方主体的法定义务、保障项目及其标准、资金的使用与支付、监督体制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2、国务院制定该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 并制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 如专门的财务制度、医药费用补偿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药品目录管理制度等, 供各地方政府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时参考。
  3、各试点地由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国家关于新型合作医疗立法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在国务院尚未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之前, 各地可以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 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法。
  4、构建少数民族所有公众参与的途径,拓宽法律条文起草的渠道。在法律起草的过程中,笔者建议一定要与群众的意见结合起来,设立意见箱,高度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民声。法律法规是广大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当然,加强少数民族自治区代表议案,督促解决民族群众担心问题,直至全国全中央到时机成熟时,制定出统一的法律。
  
【参考文献】[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2002年

[3]汪时东等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回顾与发展研究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4,4(4):10-12
[4]林闽钢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J] 江海学刊 2002.3:91-96

[5]魏众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分析——以江阴市为例[J] 中国人口科学,2003.6:65-72

[6]陈秋霖 农村合作医疗为何难以推行?——需求角度的一种解释[J] 社会科学战线,2003.4:35-46

[7]张良吉 郭永松 政府职能在合作医疗中的体现形式探讨[J]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4.7:26—31

[8]夏迎秋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思考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1998(10)

⑼《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人民政府网  2006-5-1
[10]顾杏元 中国农村贫困地区卫生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华医院管理 19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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