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耶林却并未沿着历史法学派之路走多远。在聆听萨维尼离开柏林大学前的最后一课时(1841/42年冬季学期),他就感到自己已超越了这位名声如日中天的大师。鲁多夫曾介绍耶林“晋谒”萨维尼,萨维尼傲慢地接待了他的来访者。自此,耶林对萨维尼这位被神化的法学泰斗无甚好感,但他当时还未公开批评萨维尼,以免失宠于有恩于自己的鲁多夫。
1843年5月6日,耶林首次登台,讲授“罗马法原理”,座中只有7个学生,比萨维尼1803年初为人师时还多两名。课前,耶林曾与普赫塔谈过此主题,后者劝他不要染指这样一个广博的领域,耶林未从。以“罗马法原理”和未完成的手稿“普遍的法律史”为标志,耶林转向法律建构,及至教义学。这些工作的意旨,很少在于阐述由罗马法学家们自己建立的“罗马法理论”,更多的是根据包含在理论中的结论,去“完善”由罗马法学家们所创立的法律概念。耶林的名作《不同发展阶段的罗马法精神》(常简称《罗马法精神》)便是以此为基础,开辟了那条“借助罗马法但又超越罗马法”的道路。从1852年出版第一卷到1865年第三卷问世,耶林几乎将其吉森时光全部倾泻在此书上,直至今天,它仍是关于罗马法内在发展的最值得读的书之一。
但耶林在未及完成《罗马法精神》之时,又进一步从法律建构转至政治-经济生活的现实层面。1861-1866年他以《一位不知名者的信札》为题,在普鲁士法院报上匿名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极力讽刺他自己曾致力的“概念法学”,提出了一种非历史和非概念的现实法律观:“非现实的就不是法,与此相反,发挥现实功能的就是法”(Was sich nicht realisiert, ist kein Recht und umgekehrt, was diese Funktion ausübt, ist Recht)。本着伦理-实践性甚于理论性,耶林先后发表《为权利而斗争》(1872年),《法的目的》(1877年)和《论是非感的产生》(1884年),并因此创立了目的论学派,后也叫利益法学。
3.为后世留下的
耶林对整个现代法学的影响是多面且深远的。限于后记形式,笼统而言,他的为权利而斗争的主张,成为自十九世纪末以来世界范围内最具感召力的法学学说;他是德国社会法学的开创者,其目的、利益、生活条件等理论也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来源之一。国内法律人多知霍姆斯1881年在《普通法》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从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耶林早在1865年于《罗马法精神》第三卷中就言道:对逻辑的整体崇拜,使法学变成法律的数学,是一种误解……不是逻辑所要求的,而是生活、交易、是非感所要求的,必须去实现……;他阐发的法律建构技术:分析、集成和建构,仍是今日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基本工具;另还不要忘记,德国民法典是以温德沙伊德的精神来制定的,但却是以耶林的精神去实施的,当代德国学者菲肯切尔对这对朋友兼论敌的评价,颇为精准。如要稍作解释,我以为就是,用体系化思维来制定民法,用实践性思维去施行民法。简言之,立法思温翁,司法问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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