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我的这篇文章批评中提出的各种指责,并不是我修改旧本的原因,我也未收入我在第3版序言中对这些指责业已作出的反驳。如果我的文章的基本理念,一如我一直坚信的,是正确的,那么,它将得到维护;如果是不正确的,那么,每一句对它的再辩护是徒劳的。”(1874年8月4日第4版序言)
“在所有后来的各版中,我未作任何实质的修改。一如既往,我认为我的文章的基本理念是绝对正确的和颠扑不破的,以至于对我的文章有异议者的每一字反驳,我视为白费力气。” (1891年7月1日第10版序言)
此次我译的第1版全本,选自德国克里勒教授所编的《耶林:为权利而斗争》(1992年),而它又照录自1892年维也纳的曼茨出版社-书店和大学-书店的初版。本书附录中1.报导——耶林在“法律协会”和2.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稿,均译于克里勒教授所编之书。
三、“Recht”其意
耶林此书的标题和内容均为“Recht”而斗争,由于对Recht译笔难下,便产生了为“什么”而斗争的困惑。
1.多义的Recht.
Recht素来不易移译,原因在于,除有公正和合法之意思外,Recht应主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一是客观意义,指规范或客观法(objektives Recht,简称为法) 一是主体意义,指主体权利(subjektives Recht,简称为权利),且两种意义相互关联,共同构成Recht。不存在无客观法基础的主体权利,也没有无主体权利内容的客观法。意思明白,却言不能至,在非德语中找不到一个对应Recht 的位于法和权利之上的上位表达,如黑格尔1831年的“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被T.M.Knox译为“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5),范扬、张企泰据德文本则译为《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
2.在此书中的含义
在确定Recht在此书中的含义之前,还是来听听耶林本人在此书中如何说的:
“之于为法权而斗争我们必须遵循的两个方向,是通过Recht这个词的双重意义所标明的——客观意义的法(das Recht im objektiven Sinn)和主体意义的权利(das Recht im subjektiven Sinn)。据其前一方向,斗争伴随着历史上的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据其后一方向,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Rechte)。”(1872年7月第1版第11-12页)。
后来耶林将此段话修改和扩充为:
“众所周知,Recht这个词是在双重意义上被使用的,即客观意义和主体意义。客观意义的法是由国家执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即生活的制定法秩序,主体意义的权利是抽象规则具体化为个人的具体权利。Recht在这两个方向上都遭遇抵抗,它不得不在这两个方向上克服这种抵抗,也即,必须在斗争的道路上争得或维护其存在。虽然我选择了第二个方向上的斗争作为我考察的真正对象,但我不应忽视我的主张:斗争是Recht的本质,这在第一个方向上也证明是正确的。”(1891年第10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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