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发展
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由于各国历史渊源和具体国情不同,其继受也大不一样,在此过程中大致形成了两种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它们之间既有形式差异性,又有深层次的共性。无论是差异还是共性都有其深远的历史根源和国情基础,都是一国法律传统、民族传统、政治传统和社会性经济状况的反映。
1、优先权在法国的发展
法国优先权制度的个性特色通说认为近代优先权制度源于《法国民法典》,其优先权制度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其中对罗马法的继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中罗马法占绝大部分,习惯仅占一小部分。优先权的理念最早是罗马人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或社会事实之需要” 而萌发的,“妻之嫁妆返还权、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优先权被认为是现今优先权的雏形”,此观点经意大利传入法国,为法国所重视。值得说明的是罗马法上的优先权不是物的担保,只是允许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罗马法的两个优先权被演变成法定抵押权,而法国民法的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尽管如此,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依然与罗马法中的优先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决定赋予优先权的终极因素还是社会政策的考量,而这种考量需要进行平衡的价值是多元的。” 法国民法之所以把优先权规定为担保物权,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原因:第一是源于法国担保物权的历史渊源。在法国,“物的担保是对付债权人的竞合得到清偿的规则的抗体”,“优先得到清偿是担保的主要目的。”因此,Cabrillac给物的担保提出如下定义:“这是债权的一种附属物,授予债权人从拨给他的一项财产或者财产总和价值中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这样把财产拨归清偿给某些债权的概念使优先权从债权人间的分类规则转变为担保物权。第二是下述法律规则的出现即“公证文书证实的一切债权有一般的抵押权予以配合,许多由于它的性质属于优先债权人的债权,由于使用公证文书,同时成为抵押债权,两种担保的效力逐渐混合在一起,把财产拨供清偿债权即抵押权的效力被授予优先权,优先权的优先清偿效力同财产的拨归结合起来,通过感染,优先权变为担保物权”。就这样,罗马法的优先权在法国演变为一种担保物权。这恰好说明了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是对罗马法优先权的极大丰富和发展,从而呈现了自己的特色。
2、优先权在德国的发展
德国“优先权”制度的个性特色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梁,两国的民法典更是在世界各国民法中享有崇高的声誉,但是两者对罗马时期萌发的优先权制度的继受却泾渭分明:《法国民法典》对其欣然接受,而《德国民法典》却冷眼避之。也正因为如此,两个法典对优先权制度的设计也各有千秋。《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优先权制度的特色在于:
《德国民法典》扬弃优先权的概念众所周知,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以前,德国曾经开展大规模的罗马法的继受运动,“罗马法的继受,不仅是公示原则被消灭,而且继受的抵押权也不遵守特定的原则。” 罗马法成为德意志的普通法,“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普通法时代是承认优先权制度的。”但在《德国民法典》中我们却找不到任何优先权的字眼,更不用说对优先权的统一规定了,这其中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以下三点:
(1)德国固有
担保法的复活。如前面所说,普通法时代德国民法是承认优先权制度的,但由于优先权缺乏公示性,不利于第三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而遭到立法者的围攻,继而关于优先权的继受中断,德国固有的抵押权制度再度复活取代了优先权制度,从而使德国民法中的抵押权制度并非源于罗马法,而是源于日耳曼法。《德国民法典》未规定优先权自然就在逻辑之中。
(2)《德国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是未规定优先权的另一原因。《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有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根深蒂固,即《德国民法典》是一部私法典,“它站在面对统一私法是否恰当的立场上,一律排除了仅仅适用全国一部分地域的权利,也有公法侧面的权利。”而我们知道优先权制度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弱势群体等价值取向决定的,显然具有公法性的一面,不予规定自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