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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注释】  褚凤:《西方国家优先权制度比较研究》,《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5年9月第8卷第5期,第101~106页。 
  罗结珍 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页。 
  王书江 译:《日本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蔡福华:《民事优先权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 (3),第24~32页。
Alexweill. DroitCivil, Les s retés, La publicitéfoncière, Paris:Dalloz,1979. (P151)。
同7,P150。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12页。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 32页。
同10,第349页。
同10,第166~167页。
周相,《罗马法原论(上)》,上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 274页。
同10,第347页。
同10,第347页。“罗马法上一般的法定质权包括:国库对产生于税收或契约的债权享有的质权;受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对其监护人和保佑人的财物享有的质权,以及当监护人是母亲时对母亲的新丈夫的财物享有的质权;子女因父母管理他们的外来特有产而对父母财物享有的质权,以及对母亲婚姻所得财物享有的质权;妻子因返还嫁资、嫁资外财物和婚姻赠与而对丈夫的财物享有的质权;丈夫(对尚未给付嫁资的)嫁资设立人的财物享有的质权;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人的遗嘱的遗娟的财物享有的质权(如果遗赠的条件是守寡);教会对其永佃户的财产享有的质权。”
同10,第347页。“罗马法上特别的法定质权包括:城市土地的出租人对由承租人以稳定方式带入的物品享有的质权;乡村土地的出租人对土地的孽息享有的质权;受监护人对任何人用他的钱购买的物享有的质权;受遗赠人或遗产信托受益人对继承人或其他受托人通过继承取得的财物享有的质权;贷款人对用贷款盖成的建筑物享有的质权。”
同10,第 341~346页。
同10,第348页。 
  【日】原田庆吉:《日本民法典的史的素描》,东京:创文社1954年版,第 127页。
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页。
同10,第348-349页。
同10,第427页。 
  郭明瑞,仲相:《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中国法学》,2004(4)第37~44页。 
  梅夏英,方春晖:《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方法问题》,《法商研究》,2004(3),第92~100页。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同注26,第21页。“根据1855年3月23日颁布的法国关于抵押权登录的法律,所有权以及抵押权等权利的设定友权利转移的行为未经登录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对约定抵押权公示进行强化的同时,对于法定抵押的登记免除也增加了诸多重要的补充。”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北京:法律出版2000年版,第6-7页。
同注28,第31页。 
  郭明瑞等:《优先权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董安生:《英国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页
周相:《民法》,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28-132页。 
  王全弟,丁洁:《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法学》,(上海)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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