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思想上和观念上制造或者建构或者处置真正的理论问题。具体说来,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不在于构划或者得到一个成型的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在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各种可能性的思想与理论筹划的思想方法。于是,邓正来教授从思想操作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哲学使命的践履也即“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做了理论化的问题处理: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人”、面向世界结构中的“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人”的生活“现实”或者“实践”来思考和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承担这样的思想建构任务的中国法律哲学,也就必然地在其具体而实际的思想与理论工作呈显其思想个性。恰如邓正来教授本人所宣称的:“首先,我所讲的法律哲学或中国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发现或解读那些对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起了或起着作用的有序的‘语法规则’,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对那些‘语法规则’之于当下中国的可欲性或正当性进行追究。第二,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重新展现、感受和理解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治的复杂性、艰巨性、特殊性以及与此相伴的长期性,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寻一条从当下的中国角度来看更为可欲和正当的道路或者一种更可欲和正当的社会秩序。第三,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把法律视作一种中立的技术或实践,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努力把法律从中立技术的观念之中解放出来,并且努力阐明法律是一种政治工具,进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这种政治工具的问题进行选择、做出决断,使法律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为中国法制发展服务。第四,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所承诺的价值目标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之实施的具体的社会效果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于或超然于法律制度/法律的终极性图景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重要的,毋宁是根据我们对法律制度/法律的实施与中国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间关系的认知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第五,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捍卫或保障‘发展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各种物质性状态,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探寻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16]
从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来如此理解《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许更符合邓正来教授的本意。但也许更是对邓正来教授的重大误解。因为,这种理解也内在地显现出了邓正来教授论著的名称本该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而不是、也不应该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就是说,邓正来教授的论著的副标题更适合做论著的标题,而其论著的标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严格说来本就不构成为一个真正的理论问题,或者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理论上实际是个“假问题”或者“伪问题”。
四、中国法律哲学的“问题”制造
我是从法律哲学的“问题”制造的角度判断邓正来教授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一个“假问题”或者“伪问题”的。我可以大胆地说,邓正来教授绝对是一个“思想解构”的大师,但他确实不是一个“思想建构”的大师,或者说,他根本上就无意成为一个“思想建构”大师。上文已经谈到过,邓正来教授做过明确声明:他是特别反对诸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样的本质主义的提问的,因此他绝不会在自己的论著中给出一个本质主义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来。因为他清楚,他的这个提问本身就存在着一个理论陷阱:按照邓正来教授的思路,若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必然的答案就是“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但只要他开始着手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想建构”,就必然会有一个“法律理想图景”(可能是“中国的”,也可能是“西方的”,还可能是“别的什么地方的”)的本质主义的结局在前面逻辑地等待着他,这样,他就不能不自我否定了。所以,严格说来,邓正来教授所设定的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本身就是无解的,其所谓要“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的宣言实际上也就不具有“思想建构”或者“思想创造”意义上的“思想操作”可能性——只是看起来很美。如此,我便不能不认为邓正来教授提出的这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乃是在思想或者理论意义上的“假问题”或者“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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