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更高的学位。
在美国,大部分律师接受的法学教育止于J.D.,甚至法学院的教师也无须一定拿到更高的学位。当然,更高的学位也有:一是法学硕士(LL.M.);二是法律科学博士(S.J.D.)。获得更高学位的人一般是教师,但大都是因为原来得到J.D.的学位来自于不太好的法学院,得借助申请就读更高的学位才能有机会进入一流的法学院。1991年,全美法学院录取的法学硕士生共有4302人;同年,有1941人被授予硕士学位。
最常见的法学硕士学位有两种:一是税法专业硕士,二是比较法专业硕士。有的学校也设立了其它专业的硕士点,例如
劳动法和
公司法等。除了比较法专业外,就读其它专业硕士学位的都是在该领域从事工作的执业律师。比较法硕士(也称为M.C.L.)是专为来美国学习的外国律师开设的。硕士学位的吸引力不仅在于声誉卓著,而且在于学制仅有一年。此外,这是外国律师获得美国律师执业资格的一条捷径:全美有11个州允许获得硕士学位的外国律师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五、律师资格的取得。
在美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毕业生都会获取律师资格并以某种方式从事法律工作。就这一方面而言,美国和许多其它的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在美国,接受法学教育被认为是从事各种商务和政府工作的预备程序,法学院毕业生中最终成为执业律师的比例要比其它国家低得多。
1、各州不同类型的律师制度:
在美国,是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规定律师的执业资格问题,各州对于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具体条件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律师执照都由州政府的某个机构发放,该机构是各州律师业的主管部门。现在,这样的州政府机构大致有两种类型:在有的州就是某一政府机构(例如州最高法院);在有的州则是一种“集中管理”的体制,即州政府授权某一机构(通常称为州律师协会)专门监督管理律师执业资格和整个行业,参加州律师协会是强制性的要求。在这两种体制下,州最高法院都有权对律师业进行宏观管理。
2、律师资格考试:
除了一个州之外,所有的州都要求第一次试图进入律师业的申请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大多数州还将接受过某种特定的法学教育作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通常是2月和7月),采取笔试形式,分为两个部分,整个考试大约持续两到三天。考试的第一个部分是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多项选择客观题。该部分试题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只有4个州是例外,但每个州有权划定自己的分数线。考试的第二个部分是关于州法律的问答题。为了更加精确地测试考生的水平,有的州考试重点已经不再是法律知识本身。例如在阿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试题中还包括“行为测试”部分,要求考生起草法律备忘录、撰写法庭终结辩论以及概括庭外取证的内容等。
参加考试前,几乎所有的考生都会去上一种为期6个礼拜的复习班。有一些私人公司专门为考生提供辅导,以使他们能成功通过考试。参加这种辅导班对回答考试中关于州法律的那部分试题特别管用,因为大部分比较好的法学院只教授学生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概念,不涉及具体的州法律。至于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各州差异很大。例如,在1991年7月份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加利福尼亚州的通过率只有30%,而蒙大拿州却高达91%,其它州的通过率则在前两者之间。常常有考生抱怨:考试通过率低并不是为了加强州内律师之间的竞争压力,反倒成了限制竞争的一种方式。
3、跨州执业:
除非获得某州的律师执业资格,一位律师无权在该州开展业务。这一点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提供法律意见和起草法律文书。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得到主审法官的特别许可,律师也可以在与当地律师合作工作的情况下跨州执业,但范围仅限于该起诉讼业务(pro hac vice)。除了这种特殊情况,大多数州都规定:其它州的律师在本州执业的条件是通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此外,有的州也允许在其它州执业达到一定年限(通常是5-7年)的律师在本州执业,无须通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