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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业(上)

  3、模拟课程的开设:
  另一种成本更加昂贵的“临床式”教学方法是开设模拟课程。在这种课程中,学生们将被迫面对实践中当事人可能面对的各种问题,并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来练习如何解决。这样,在前面提到的法庭辩论课中,学生必须在模拟的法官和陪审团面前,通过模拟的证人和证物提出证据,展开辩论。类似的课程现在逐渐扩展到诸如上诉辩论、会见和法律咨询、开庭前诉讼技巧以及仲裁的教学当中,甚至已经被引入到一些更为传统的课程教学当中去了。
  随着计算机时代的降临,模拟教学又开始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计算机教学游戏,学生们可以在课内外以自己习惯的方式和速度锻炼实务技能,特别是可以随时对感到困难的部分反复练习。为了促进这种教学方法,一个名为“计算机辅助法律教育”(CALI)法学院联合组织已经建立。
  4、毕业后法学继续教育的努力:
  在美国,许多州设立了“法学继续教育中心”,为那些希望提高执业技能或者学习新技能的执业律师提供接受再教育的机会。全美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州把毕业后接受某种程度的法学继续教规定为强制性的要求,还有7个州已经规定了“过渡教育”的要求,以帮助法学院毕业生顺利地向执业律师过渡。这方面劲头最足的是华盛顿州,在那里,律师执业技能培训是采取分小组角色扮演的方式,在9天之内集中完成,而其它州的培训计划大都采取讲座形式,不会超过3天。此外,为了适应执业律师繁忙的工作日程,很多培训计划不采用集中完成的方式,而是可能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陆续进行。
  5、律师实习:
  为了给律师执业作好更充分的准备,学徒式的律师实习又开始有了回归的呼声,但由于缺乏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遭到了抵制。问题主要出在以下2两个方面:一是难以保证实习的质量;二是难以避免让实习变成一种类似于“雇佣劳役”的工作形式(a form of near-peonage)。而后者是在采取学徒式律师实习制度的许多其它国家所普遍出现的问题。目前美国仅有弗蒙特州和特拉华州强行规定了律师实习制度,其中特拉华州特别规定:实习是成为执业律师之前必须要完成的阶段,这在全美是绝无仅有的。该州的律师实习制度内容上十分广泛:要求必须在6个月内亲历某些法庭程序,并完成从起草庭审动议到准备遗嘱或信托文书等各种律师实务操作。然而,其它一些州已经开始尝试用参加法学继续教育计划来代替曾经让人倍感失望的律师实习制。
  以上对法学教育不足之处的种种批评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优秀律师,只是想表明:本不应有现在这么多糟糕的律师,更何况那些优秀的律师之所以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功劳。当然,对那些来自于为律师提供更少执业准备的国家的人来说,这些批评难免带上一点夸大其辞或吹毛求疵的味道。
  第二部分 律师业的执业规则
  一、执业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在美国,各州管理律师业的权力以及通过授权批准律师业自律规则的做法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是,近年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许多传统观念上被认为正当的律师执业规则在法庭中受到了成功的挑战。其中一些变化直接导致了律师业的变化。
  1、关于国籍和住所地的规定:
  美国对律师的一个传统要求是:作为“法庭上的官员”(officers of the court),律师必须拥有美国籍,但关于这一点的合理性已经发生了宪法学上的争议。在“格里非斯申请”案(Application of Griffiths),法院裁决:仅仅由于非美国籍的原因而排除律师执业资格的做法违反了联邦宪法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而在“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诉派迫兰”案(Supreme Court of New Hampshire v. Piperrand)和“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诉弗里德曼”案(Supreme Court of Virginia v. Friedman)中,法院也类似地裁决:州法院坚持要求执业律师必须在该州拥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地点的做法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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