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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

  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实际上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已经大大减轻了,不会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深陷其中不能自拔。部分媒体所称“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负全责”的观点并不正确,容易误导司机和行人。
  另外,如果受害人属于7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残疾人,法院可不适用过失相抵(至少应该在适用过失相抵时对于他们的过错打上较大的折扣),以充分救济这些在生理上和智力上存有缺陷的社会弱者,进一步体现道理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四、理论争议与实践操作
  学者关于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存有较大的争议,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没有必要拘泥于类似的概念之争。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严格责任本为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概念,它并不是绝对责任。如果承担严格责任,则仍有一些(尽管是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是,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致等于大陆法系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上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适用的范围。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我国学术界对于这两个概念并没有作严格的区分,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可以互换使用这两个概念。
  具体到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都是适当的。因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不考虑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失,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免责和减责事由。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法定的免责和减责事由,可见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在司法操作中其实并没有太大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因此原则上应按照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可见,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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