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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物权法

  尽管《法国民法典》与《法学总论》出现的时间相差千年,但是相同的政治条件和相同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前者对后者的继承。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法国的民法典,都是人类政治社会较早时期的法律。处在这个时期的民法,财产关系是法律规范的中心,社会生活的其它行为(如买卖、借贷、租赁、继承、抵押以及侵权赔偿等)都被认定为是财产取得的方法。当时的民法还没有现代民法物权的概念,法典的内容要么是财产,要么是财产取得的方法。所以,我们可以把罗马法和法国民法一起归入近代法,又因为它们都是以财产为中心,规范各样各类的财产关系,所以近代民法只是财产权法。因为《法国民法典》相对于以《法学总论》为代表的罗马法而言,其体例结构更清晰,距离当今生活更接近,所以说《法国法民典》是近代财产权法的代表。
  二、《德国民法典》:现代民法的先行者 
  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的结构采用了五编制,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债的关系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为“家庭法”,第五编为“继承法”。两者的区别是质的差别。民法的发展如同生物种群的演变,有其自身的规律,在这演变的过程中留下了其发展的轨迹。在《法国民法典》之前,民法只是一部财产法,全部的社会关系都被当作财产关系,法典条文也都围绕财产来设计拟定。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民法突破了原有的体例结构,把民法带进到了现代,为现代社会奠定了一套完整的私法体系基础。 
  《德国民法典》对人类社会的贡献最重要的方面有两点。第一是将债法从财产权法中独立出来,成了一套独立的法则。在农业社会时代,财产是法律规范的中心,债法隐藏在财产权法中(人身权法也具有相同的命运,在农业社会的财产权法中同样被认为是取得财产的方法),缺少独立的地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法在社会生活中日益重要,债权法则发展过程中所积蓄的力量冲破了原有的规则体系,发展成了独立的法则。其意义在于为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一套行为规则,促使商品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虽是无形的,但却是巨大的。人类社会经过了数千年的发展积累,到此时才建立了一套经济交往法则,其中的意义可想而知。《德国民法典》的第二点重要贡献,是在于自此民法形成了物权法与债权法相对应的体例结构(并不是说民法只有两套法则,民法到了现代至少包容了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这四套法则)。罗马时代,为了缓解家庭和社会成员在财产利益上的矛盾,国家运用公权在所有权之外设立了各种用益物权。近代的民法体现了国家权力干预,把财产利益进行了二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讲,近代民法也可以称为财产分配法,民法体现了利益分配的功能。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国家已不再直接干预财产的分配,对社会成员在财产利益上的冲突,主要是通过交换予以解决。交易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化解了人们在财产利益方面的矛盾,更主要的是改变了国家调控社会利益的手段。为适合这种需要,民法就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重新设计,一方面使权利明确,使权利能成为适于交易的标的,二是有成熟的交易规则,引导人们怎么去完成交易。当这两套对应的法则建立起来后,社会关系就可以在一种自发的状态下实现自我调解,国家公权在这种状态下就隐去了它的作用。《德国民法典》正是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套法则,为民法发挥其现代功能做好了准备。 
  《德国民法典》对人类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但该法典对民法的负面影响也是深刻的,后人对物权法和民法理论的错误认识也是该法典所造成的。 
  将《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对照,我们会发现,《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法”所规定内容实际上就是《法国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所规定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的关系法”所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正包含在《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这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新的民法体例建立起来以后,民法却仍在套用原有的内容,是新体例却不是新内容,德国人是用新瓶装了陈酒。 
  由于后人对《德国民法典》的崇拜,将《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模式化、标准化。由于该法典是用新的体例套用了旧的内容,其后果是造成现行民法理论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内容特定化:物权法的内容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抵押权、质权,债权法的内容就是调整买卖、借贷、租赁、承揽加工等行为,是抵押、质押的关系就用物权法调整,是买卖、租赁、借贷的关系就用债权法调整。《德国民法典》的最大负面作用就是固化了后人的思维,使民法理论限定在了狭小和陈旧的圈内,使得民法的发展步伐在这里停止,使民法没能发展成为真正的现代民法,民法的现代功能也没能得到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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