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前程序的概述
1、审前程序的基本概念和功能
审前程序,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从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来看,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已逐步从附属于庭审的一个审理阶段发展成为与庭审并立的程序形态。但在我国民诉法中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而将其称之为审理前的准备,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了保证庭审工作顺利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独立于庭审程序;(2)与庭审程序共同构成完整的审判程序;(3)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意义;(4)既是法院的工作程序,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整的审判程序。
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点:
(1)、整理争点。审前程序的功能,就是通过严谨、公正的诉答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诉讼文书,交换对案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看法和主张,并将这些主张分类整理,找出一致点和差异点,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对于争执的焦点成竹在胸,在案件的审理中游刃有余。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在审前程序中通过当事人的起诉、答辩以及针对答辩的再答辩来完成,并设置相应的失权制度,防止当事人任意改变或者提出新的争点,保证整个诉讼流程的效率,维护实体公正。
(2)、固定证据。这一功能的发挥主要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开庭审理的内容是否充实,庭审是否可以通过一次完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前程序中能否就当事人可能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做好充分的准备。这种准备,可以归结为收集和固定。所谓收集,就是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在规定的日期交换证据(这种交换日期可以是一次,也可能更多;所谓固定,就是凡逾举证期限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除非符合有关“新的证据”的情形,法官将不予采纳,有关案件的所有证据将在审前程序中加以确定。固定证据不仅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避免证据突袭,还可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知己知彼,提高在审前阶段和解或者接受调解的可能性,节约司法资源。
(3)、尽量将纠纷化解在审前阶段。将案件分流,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多元化程度,是审前程序的又一重要功能。这一功能可以归结为诉答程序和证据交换制度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诉讼争点和证据的“反思性整合” ,对诉讼的结果产生了更理性、更充分的估量,常常选择自行和解或者在法官的倡导下,通过调解或者其他方法解决纠纷。
2、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基础和制度设置的冲突
价值,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者关系的表现就称为价值。 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就是指审前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尤其是辅佐于庭审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纠纷得以公正解决以及实现诉讼效益的所有表现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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