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应重新考虑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假如公司募股成功,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视其运作效果再决定是否能够上市,这样要比直接上市更为稳妥;即使募股失败,由于涉及的股东少,造成的市场影响也要比直接上市小。
因此,应尽快对定向募集公司进行规范,使其纳入健康运行的轨道。而要对定向募集公司进行规范,必须将其股权的合理流动作为核心内容。这是因为,不可交易、不可转让的股权,只是一份收入凭证,因而其持有者无法真正行使股东的权利,而且无法推动国有资本摆脱行政附属性,因为强大的行政力量迫使公司只能沿袭原来的经营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它弱化了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国有资本既难以从某些领域退出,也难以进入某些新领域。
可见,促使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尽快流动起来,不仅是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巩固股份制改革成果的需要。
(二)股份合作制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
在现行的政策规定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被规定为不可交易、不可转让的“内部股”,这显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对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如果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股权长期得不到流动,就会产生老化、凝固的问题;同样,由于企业股权的“内部性”特征,也阻碍了对外扩资、融资的发展,限制了企业做大“蛋糕”的可能。
第一,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不可交易、不可转让的股权,与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一样,只是一份收入分配的凭证,称不上是资本的所有权证书。
第二,不可交易的职工股权,事实上也将妨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首先,职工是股东,也就很可能像以前一样难以被解雇;其次,在职工自己想走的情况下,股权无法转让,多多少少加大了职工的转移成本。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股权不可交易、不可转让、不能变现,事实上会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扩股、融资和发展的障碍,因为人们将会不愿意投资于一种不能再交易、无法变现而且无法再收回本金的金融资产。
以上的分析表明,股份合作制并非是一种完美的、终极的制度模式,它还需要发展、变化,向着更完善的形态过渡。这种过渡其实也不复杂,只要使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权能够交易、能够转让,上述分析的几个问题都能逐步得到解决。首先,这使资本重组和劳动力的重新配置将不再受到股权安排的阻碍;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只要交易是可以自由进行的,所有权的重新配置和相对集中的过程就会发生;第三,善于经营资本的人,会因其效率较高、经营效果较好而愿意付并付得起较高的价格,从其他人手中购进更多的股权并逐步转化为“专业”的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第四,使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实现资本长期效率的最大化。总之,只要通过股权的交易,解决“内部人”持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分散地被内部人持有的问题,股份合作制就能较为顺利地发展为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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