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着中国国际交往领域和国际影响的扩大,中国
宪法变迁与法治发展会越来越趋同于世界主流宪政文明与法治文明。但在可预期的意义上,这种变迁与进步在性质上会是对现存制度的自我完善发展。法治的中国特色将得到较为明显的体现。
通过对中国一个世纪以来的
宪法变迁与法治发展关系史的简单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充满曲折坎坷,充满艰难困苦甚至充满了荒诞不经、悲喜交加还有血泪牺牲,但法治因素的生长进步终究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中国的法治事业一路进退失据、颠沛流离地走过一个世纪的风雨沧桑,终于走到了人类法治文明殿堂的门槛。尽管中国现实中的法治建设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我们有很多很多的理由可以去指责、抱怨这种情形,但我想说的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更为有建设性意义的态度可能是务实、稳健地去进行观察、研究、思考、行动。我们可以做的,不是以英雄的姿态去强行突破
宪法已嫌僵化但仍敏感的关于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规定,而应是在现有宪法制度容许的空间里,使
宪法中已经相当程度体现的法治因素得以落实,培育、呵护、扩展现有的法治根基,纠正违反法治的现象。因为虽然现行
宪法在内容上的确有许多自相矛盾、抵牾法治之处,但毕竟在政治现实中绝大部分弊端都是以违反
宪法的形式存在的,因而在中国推行宪政、建设法治的第一步应该是护宪运动。社会中护宪的力量越强,法治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护宪运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体制内的良性互动,整合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基本共识。
德国宪法学家施米特曾经力图证实:“
宪法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结果,并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不能把
宪法看成一架万能机器,似乎靠
宪法自身的规范系统就可以产生作用
――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定
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26]毕竟,一个简单、朴素却又真实的道理是,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
宪法与法治。即使有,也不是中国目前一步就能实现的。过于理想主义或完美主义的态度可能适合于哲学冥想或文艺创作,但肯定不适合于制度改进与法治建设。相反,却极可能象富勒讽剌的“雷克斯国王”一样,陷国家于水火,使民众无所措手足,最终自己的处境也岌岌可危,抱恨而终。[27]当然,务实、稳健与妥协并不等于得过且过,不等于放弃原则,更不等于不负责任。如果所有的人都等着坐享其成,则法治将永无实现之日;如果所有的人都不去批评抗争,则专制权力就会吞没一切权利压制所有自由。我们应保持一份对宪政理念与法治精神的持守与执着,通过自己的学术上的自觉与努力,为国家民族也为自己赖以安身立命的法治事业奉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为它踵事增华,促进其成。在这方面,愚以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江平先生可以作为我们的典范。江平先生总结自己的人生经历时说:[28]
我是一个法学教育家,我以学校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开放思想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家、法学家。我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我以社会为舞台,在立法、司法、政府部门、企业等诸多领域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助推了一把力。
我们大多数法律学人若能跬步以踪,踵继其后,如此去做,做到如此,庶几可以无愧乎?法治伟业,庶几可期其成乎?
【注释】 1905年,出洋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在“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的奏折中提出移植西洋宪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东邻强日,北界强俄,欧美诸邦,环伺逼处,岌岌不可终日……环球大势如彼,
宪法可行如此,保邦致治,非此莫由”。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页111。
据陈奎德先生的考证,从1908的晚清《钦定
宪法大纲》的问世到1982年共和国第四部
宪法的诞生,计有至少14部宪法典(含草案)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相继出台。1949年之前,计有: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2. 清末《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1911)、3.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时期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4.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0日)、5.《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年5月1日)、6. 《中华民国宪法》(《曹鲲
宪法》或《贿选宪法》)(1923年)、7.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8.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9.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九部
宪法或
宪法性文件;1949年之后,大陆又有中国共产党主导制定的:10.《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11.《五四
宪法》(1954年)、12.《七五
宪法》(1975年)、13.《七八
宪法》(1978年)、14.《八二
宪法》(1982年)。同一时期在台湾地区,制定于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加上《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与《戒严令》,继续有效。如果周延地加以考量,中国的
宪法性文件还应加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参见陈奎德:《中国的
宪法与宪政》,http://www.libertas2000.net/gallery/zgxz/chenkuid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