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对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批判性解读
魏治勋
【全文】
人作为时间性的存在,他的一切筹划本质上都具有未来向度。作为人之聚合体的社会与国家,对未来理想图景的筹划尤其具有构成性的意义:“未来具有一种动态的拉力”。[1] 然而,当我们回望中国当代法学的发展轨迹时,却不无悲哀地发现:“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2]邓正来先生独白式的话语对于看似繁荣的中国法学具有振聋发聩的力量。“人绝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一旦我们明白,中国法学只有真切地知道它该去向何方,它才能够到达其应有的高度时,邓正来先生在这篇长文中提出的问题也就愈益彰显其可贵的时代价值。
一、“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理论意义
邓正来先生将其所面对的中国法学的基本问题界定为“范式危机”,其批判因此具有危机批判的历史内涵。文章内在的基本理路是:我们“主动”引进的那种支配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本质上是以“传统-现代”两分观为前提的“西方中心主义”;是以逻辑合理性代替历史真实性的“道德乌托邦”;从而是一种具有霸权倾向的价值判断。它不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批判立足于重构“范式危机”的病理机制并指出其根本弊端,目的在于“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3]
这一批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警示性意义。这种危机批判,其重要价值即在于它因应时代要求而迸发的“问题意识”。通过指出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长期存在而不意识的内在痼疾,邓正来先生使我们直面到了繁荣表象下的深刻危机,极具令人警醒的力量。第二,指示性意义。这种意义表现为,批判者不仅为我们提出了问题,而且在深入分析问题内在理路的基础上指出了应然的方向,从而发挥着决疑求解的可能性。第三,典范性意义。主要体现在作者自觉运用了知识学的内部视角,逻辑地展示出“现代化范式”的内在作用机理。这种解剖所具有的全景式、内开化的优势,使之成为具有典范意义的批评范例。第四,标志性意义。正如邓正来先生呼吁我们必须结束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旧的法学时代所展现的终结者姿态一样,他对构建“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呼唤则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发端。深受外在范式殖民而被合法性问题困扰的中国法学,或许将因此而重获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