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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对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批判性解读

  邓正来先生强烈反对支配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宣称“这样的法学时代应该结束了。”但是,邓先生却并不反对构建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是认为“理想图景对于法制或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9]他反对的只是支配中国法学和法治建设的非中国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那么,邓先生心目中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呢?他说,“我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的中国本土的理想图景;它既是以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基础的,也是以否弃那种主张一劳永逸且永恒不变之自然法的理论为前提的,更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文化‘意义世界’为依凭的。”[10]从这段表白来看,邓先生所认可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有两个核心要素,即它必须依凭于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处理,同时反对西方现代化范式及其理论前提。那么,邓先生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否又重回传统中国循环论历史观的老路了呢?当然不是。从他文中可知,他对价值或目的问题的审视,“所依凭的乃是置于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中作为特定时空的中国,亦即在中国现实实践之正当依据与全球化价值示范的关系构架中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11]它表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和全球化现代化浪潮在价值上的一致性关联。结合邓先生一再提至的对“开启中国法学研究的新时代”的企盼,我们完全可以断定:邓先生所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仍然是一种受西方文化观支配的“现代化范式”,而非传统中国的“天不变道亦不变”;只不过,它更加关注中国现实并希望对之作出“问题化”处理。这样看来,至少在理念上,我们说邓正来先生的范式危机批判本质上是“现代化范式”的“类型复制”就并非妄言,这正是批判者不自觉地陷入的困局。
  三、通往“理想图景”的商谈式路径
  这种困局逻辑还深深地嵌入了他对那些代表“现代化范式”症候的个案的分析之中。毫无疑问,邓正来先生对这些个案中蕴涵的“现代化范式”的揭示与把握是相当精到的: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和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都受着一种根深蒂固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是中国法学“现代化范式”的现实典型。
  邓正来先生对苏力和梁治平理论的批判具有双重意义:在对这两种有代表性的“现代化范式”理论模式的批判中展开其主题意旨的同时,引申出自己的对于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行动方略。文章在“描述的意义”上揭示了苏力、梁治平法学思想的基本理路,但却对其理论的根本意旨和实践意义却产生了某种误读。笔者认为,苏力着力所为的那种一方面强调中国法治建设的主导方面是政府推动下的“变法”从而认可国家法的统帅作用,另一方面却又凸显本土资源重要性的做法,是有其深刻用意的:把民间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库存,从中撷取那些“仍然起到重要作用”的习惯和惯例并作为“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这种推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解决长久以来因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强制性改造导致的“合法性”问题。[12]尤其重要的是,苏力的眼光并未因凸显“本土资源”重要性而忽视“国际资源”,他认为,对于中国当下的现代建设而言,我们尤其应该看到“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种种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重视“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的习惯和传统。”[13]那种断言“由于苏力的‘裁剪’或‘切割’,‘本土资源’却并不包含‘新传统’(亦即由移植法律所型构的各种新的‘本土资源’),而惟有与国家制定法不同或相反对的东西才有可能成为他所说的‘本土资源’。因此在苏力的论著中,他所谓的‘进化’,也只是那些交换不经济的‘本土资源’的内部进化,而根本不涉及移植法律的进化问题。最终,他在根本上把进化的‘模仿’和学习机制严格限定在了传统的‘本土资源’内部,而将人类所具有的在不同地方或文化之间进行‘文化进化’的能力给切割掉了”[14]的判断其实并不真切。真实的情形是,苏力明确承认:“外国的法治经验的确可能为我们提供启示和帮助,同时在对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它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有的已经融进了我们的传统。”[15]而这种“新传统”的不断成长,对于“变法”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无疑提供了并不断提供着可供中国法制建设汲取的新资源。就此而言,“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玄思的事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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