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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对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批判性解读

  同样,在对梁治平的批判中,邓正来先生由于切割掉梁治平在第二和第三阶段的研究而专注于对其“法律文化论”的批判,得出如下的结论也就不再令人惊诧:“梁治平的这种研究进路,不仅使他无力洞见到上述中国法律结构的双轨性(‘大传统’的国家法与‘小传统’的民间法并存。-笔者注)以及其间的作为‘小传统’的中国习惯法,更是致使他意识不到这种‘双轨性’的中国法律结构深深嵌入其间的并为中国人民日常生活实践中所型构、接受、修正和完善的中国自己的独特法律文化。”[17]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法律结构的“双轨性”正是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所着力讨论的主题,而他认为民间法“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和不可取代的作用”[18]的论断则充分表明了其转变的完成。那么上述评判也就只能是批判者对梁治平相关研究文本进行不合理切割的一个必然后果,而非梁治平本人的“无力洞见”和“意识不到”。这样看来,无论是苏力主张的大小传统之“妥协与合作”,梁治平生发的对民间法的“同情式理解”,还是邓正来自身借重“重叠共识”以达成“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努力,都渗透着充满张力的“现代化范式”的向度。
  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走向现代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从这一立场讲,本文对邓正来先生的批判也属范式批判的“类型复制”),其根据也是不言自喻的:“要生存在现代世界里,中国就必须现代化。”[19]而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则是基础和关键。在此前提之下,谈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论题才会有意义,而这也许正是邓正来先生的批判带给我们的最有价值的提示。如此,我们就必须服膺于这样的理论态度:“在论证着的讨论活动中蕴含着一个考虑,这个考虑关注的是一种不带暴力的对话的理念,因此它也就包含着一些规范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是应该在交往合作的伦理学中发展起来的。”[20]“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形成亦然如此,它只有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中,在法学家、法律实践者、国家机构相互之间的商谈中,在不断完善的法治实践中才有可能交往地达成,因为除了理性的批判性商谈,“既没有一个更高的东西,也没有一个更深的东西,是我们-发现自己已经处于语言地构成的生活形式之中的我们-所能够诉诸的。”[21]
  
【注释】科斯塔斯·杜兹那:《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5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黄辉、杨健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陆扬:《德里达·解构之维》,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与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5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4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梁治平:《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载“法律思想网”(www.china-review.com)。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弗拉克:《理解的界限》,先刚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31页。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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