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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秘密原则初步研究

侦查秘密原则初步研究


程雷;吴纪奎


【摘要】侦查秘密原则作为规范侦查程序的一项法律原则,在两大法系都有明确的体现。侦查秘密原则具有法理依据与内在机理,其内在构成包括范围与内容、适用时段、适用对象、保障措施。侦查秘密原则是相对的,其例外情形正是该原则的适用边界,侦查公开仅仅是侦查秘密原则的例外。
【关键词】侦查秘密原则;侦查公开;对内保密;对外保密
【全文】
  一、引言:从两种学说的争论谈起
  随着近年来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侦查程序的法治化问题逐步成为热点话题,而侦查活动遵循的法原则更成为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对大多数的侦查原则,如程序合法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学术界争论不大,但是对于侦查秘密原则却出现了比较“罕见”的观点之争。一种观点主张,侦查程序应当严守侦查秘密原则;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侦查程序应当适度公开,坚持适度公开原则。笔者将上述两种观点概称为“侦查秘密说”与“侦查公开说”。为进一步展开本文的讨论,首先简要整理一下这两种观点的大致内容:侦查秘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一项规制侦查活动进行的法原则,国内较早将其作为一项侦查原则予以明确介绍的当属孙长永教授在其《侦查程序与人权》一书中的论述。这里,“侦查秘密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保密,即侦查机关不得以违反侦查目的的方式把侦查的情况向嫌疑人泄漏;二是对社会成员保密(主要是对新闻媒体)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官批准外,侦查机关及有关知情人不得对外泄漏侦查情况以及侦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孙长永教授在对该原则的论证中,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侦查程序中侦查秘密原则的法律依据与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大陆法系的几大代表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均有明文的法律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对侦查的秘密性控制得更为严格,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大陪审团的调查程序是侦查秘密性的集中体现。关于侦查秘密原则的依据,其概括为四点,防止被追诉人逃避追诉、防止干扰证人作证、鼓励知情人自由作证、保护无辜的被追诉者的名誉。[1]侦查公开说主张,根据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等一般性治国理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要求侦查公开,而且公开是程序正义的一大要素,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侦查公开同时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条件,因为通过引入辩方的监督能够减少侦查冤假错案的出现,促进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另一方面通过侦查公开,也能够更加有效地发动普通民众协助侦查的顺利展开。侦查适度公开原则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侦查过程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以及向社会公众公开。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公开包括侦查机关告知义务,羁押人与外界的联系与会见、辩护律师与被羁押人的会见、通讯,被追诉方特别是律师的在场权、辩方的阅卷权或者通过证据开示知悉证据的权利,审前程序性审理;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包括建立侦查公报制度、侦查专线电话制度、错案质询制度、程序性问题公开审理以及错案公告制度。[2]学术界对两种不同观点的争鸣尚未作出仔细甄别之前,侦查实务部门已经开始在侦查办案过程中试行各项侦查公开措施,如人民检察院1999 年起推行的“检务公开”改革中,涉及到自侦案件的侦查公开问题;2005 年7 月公安部刑侦局宣布推行“办案公开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在立案、破案后要向群众回告;在办案中要向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办案的程序、时限、主要进展和结果要公开,接受群众查询。一时间侦查公开成了一种时代潮流而备受推崇。笔者认为这一趋势出现得过早,或者说至少缺乏理论上的充分准备。回答侦查之进行应坚持秘密原则还是适度公开原则这一问题,需要对侦查秘密原则以及侦查公开问题作专门研究,需要对两种对立的学说的交锋之处作出仔细评判。通过简要梳理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两种观点争论的焦点有二:其一,集中于侦查秘密与侦查公开,何者为原则,何者为例外。侦查秘密说并未主张所有侦查活动均应保密,但公开是例外情形,而侦查公开说也并未主张侦查程序完全公开,公开是有一定范围的。尽管二者的观点都倾向于公开与秘密的适度结合,但就具体的范围与界限缺少细致的梳理,对何者为原则,何者为例外更是存在直接的对立。其二,侦查公开说主要是从法律价值、程序价值、民主政治理论等宏大话语出发论证其合理根据,而侦查秘密说则坚持侦查程序的实效性,从刑事侦查程序的具体价值、目标出发分析问题,可以说如何协调两种分析路径之间的对立,寻求秘密与公开之间的合理匹配,是我们分析问题、评析两种观点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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