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侦查秘密原则的内在构成
全面梳理侦查秘密原则的内涵与范围,不仅仅是研讨该原则的概念,更为主要的一项工作是对该原则构成要素的把握,包括原则的范围与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时段、保障机制四部分内容。
(一) 侦查秘密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侦查秘密原则作为一项规范侦查程序进行的基本原则,全面理解该原则首先需要界定该原则所要求的侦查保密的范围与内容。侦查秘密原则要求对相关侦查事项予以保密,但绝非一概排除任何外来的介入与公开,否则将导致侦查程序排除一切外来监督,走向封闭化与极权化。侦查秘密原则强调禁止当事人与相关诉讼参与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的介入,禁止泄漏有关侦查事项的秘密,但具体到哪些侦查事项允许当事人的参与、哪些侦查事项属于侦查秘密的范畴而需要保密等具体问题,就需要予以深入探讨。笔者将整个侦查活动或者说侦查事项的内容概括为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与法定程序、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措施与侦查行为、侦查进展(包括侦查线索、计划与有关决策) 、侦查结果(法律结果与事实、证据结果) 六部分。以下逐一审视各部分内容是否应当属于侦查秘密原则的规范范围。
1. 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与法定程序
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与法定程序是指侦查主体实施各项行为在相关法律上的授权依据、权限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定程序。依据现代民主政治原理下的权力运行理念,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并遵循法定的程序,体现所谓的“合法性”原则,侦查权的行使也是如此。因此整个侦查活动中可能采取的各种措施、相关步骤首先应当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从侦查秘密原则的内在机理考虑,公开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与法定程序既不会损害侦查效率、妨碍打击犯罪,也不会伤及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以及受无罪推定保护的权利,因为侦查权的依据与程序是侦查权界限的一般性条款,并未涉及个案情形,因此完全没有必要予以保密,而且公开这些内容,对于体现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与体现现代民主政治原理所要求的权力行使的合理方式也颇有裨益。
2. 侦查主体
侦查主体是指侦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包括负责案件侦查的具体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构以及负责案件办理的具体侦查人员。有关侦查主体的内容,表明了侦查活动的实施者从而构成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侦查主体的具体权限、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辩护意义重大, [12] 且关系到侦查主体是否享有相应的法定侦查权,而且公开侦查主体的身份原则上对于侦查犯罪与保护辩方受无罪推定保护的权利并无损害,因此本要素也不应属于侦查秘密原则的保护范围,应当在侦查活动中予以公开。但侦查主体要素的公开也有一定的例外,那就是实施秘密侦查的侦查员的身份应当保密。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秘密侦查员的身份都规定了保密要求,设置这一例外的理由有二,一是侦查实效的考虑,秘密侦查发挥功用的基本条件就是侦查员的警察身份不为侦查对象所知,侦查员在身份问题上欺骗侦查对象,从而实施各种侦查行为,一旦侦查对象知悉侦查员的真实身份,侦查活动将难以继续进行,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的进行都是以侦查员身份完全保密为前提条件的;二是保护相关侦查员、线人、秘密证人的人身安全,秘密侦查所针对的侦查对象往往是有组织犯罪,一旦侦查员或者线人的身份被公开,其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将面临威胁,因此为保护其人身免受黑恶犯罪势力的伤害,许多国家的法律允许对其身份保密。
3. 侦查对象
侦查对象也就是侦查活动指向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秘密原则确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和受无罪推定保护的各项利益以及公正审判的权利,因此侦查对象是侦查活动保密的一个重要方面,除非符合秘密侦查原则的各项例外,在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得对外公开与报道,而且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密。
4. 侦查措施与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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