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与侦查行为是指侦查主体为发现、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从最为广义的范围来看,既包括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和八种“专门调查手段”,也包括
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其他部门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所规定的其他侦查方法,如留置、盘查、摸底排队、追击堵截、警犬追踪、控制销赃、边控、技术侦查手段、外线侦查、内线侦查等手段。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侦破犯罪的主要武器,是获取证据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手段,其运用的时机、运用的方法、运用的对象均属于侦查活动的核心内容,是侦查机关和侦查对象侦查与反侦查进行较量的主要内容,因此关系到对犯罪的最终侦破,对犯罪侦查的效率影响甚大,理应作为侦查秘密原则的主要保护领域。侦查行为的进行,如果涉及被害人或者证人,如果为犯罪嫌疑人知悉,将可能据以推测侦查方向,并可能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反侦查行为。而且任何一项侦查行为的进行,都体现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干预,一旦对外泄漏,将严重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社会评价,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造成不利影响,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利益出发,也应当将侦查措施和侦查行为因素作为侦查秘密原则的重要内容加以保护。
侦查措施与侦查行为的保密具有一个例外,即对作为侦查措施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侦查措施不存在保密的问题。侦查活动中许多措施的采用,是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比如强制措施、讯问、通缉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搜查等活动。侦查人员采取这些行为时,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必然的参与主体或者说是侦查对象,其本身就会知悉某一侦查措施的采用,侦查机关也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对其采取的措施的性质、法律根据以及部分事实理由,以便侦查相对人对有关干预自身权利的行为需求救济。但除此之外,在侦查活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其他侦查措施、侦查行为无权知悉。
5. 侦查进展
侦查进展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逐步推进侦查活动的具体计划、所掌握的各种线索与信息,以及侦查机关就侦查活动的进展作出的各种相应决策。侦查进展体现了侦查活动作为一种对抗活动、发现活动所具有的动态特征,是在扑朔迷离的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断调试侦查方向与侦查方法的计划、指挥活动,因此侦查进展情况直接左右着侦查活动的成败,是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艰难的推进侦查活动的动态过程,因此应当处于高度保密的范围。侦查进展一旦泄漏,也就意味着整个侦查活动的底牌泄漏,直接影响到侦查活动的实效。
侦查进展这一要素是从侦查活动的具体计划、线索来源、具体决策角度来考虑的,其内容不同于侦查程序的各项具体步骤,诸如已经立案、采取了强制措施、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以及侦查终结等程序性步骤,后者大多属于侦查程序运行的体现,对于这些一般性的侦查进展信息,社会公众与犯罪嫌疑人应当有权知悉,以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与辩方的防御权。这种一般性的程序性事项的进展情况与本部分所探讨的侦查进展应当区别对待。
6. 侦查结果
侦查结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的法律结果,即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作出的提起公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结果;二是侦查活动的证据结果,即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无罪的各种证据。侦查的法律结果在侦查终结时作出,此时侦查活动已经结束,除部分内容仍需保密之外,绝大多数侦查结果应当公开宣布。但相比较而言,侦查活动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侦查活动进行中不断地收集到相应证据,侦查的证据结果贯穿了整个侦查过程,在侦查终结前,侦查的证据结果往往事关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无罪推定原则保护的法律利益以及后续侦查活动的进行,因此应当处于保密的范围。但侦查活动终结后,特别是案件起诉之后,辩方可以通过阅卷或证据开示的方式了解控方证据的主要内容,以有效地准备辩护,弥补辩方取证能力不足的制度设计缺陷。
(二) 侦查秘密原则的适用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