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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秘密原则初步研究

  侦查秘密原则的适用时段也是界定侦查秘密原则范围的一个重要指标,侦查秘密原则时间纬度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保密的暂时性。任何秘密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不为人所知的特性,也就是说任何秘密都具有一种暂时性,侦查秘密原则也是如此。侦查秘密原则仅仅适用于侦查终结前或者说起诉前的侦查程序,在案件起诉之后,由于侦查活动已经结束,相关证据已经基本固定齐全,相关犯罪嫌疑人也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公开有关侦查事项对侦查活动的实效性已经影响不大。而且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起诉后,公开相应的侦查事项对于其了解指控证据,积极准备辩护意义极大,从保障辩护方有效辩护权的角度来看,侦查秘密也应当走向侦查公开。
  侦查秘密原则的暂时性有助于化解侦查秘密原则所带来的程序封闭缺陷,实际上是认可了对侦查活动进行监控的主要方式为事后控制模式。众所周知,侦查活动具有极强的即时性与效率性要求,而且侦查活动的进行、相关侦查措施采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与流动性,因此对侦查活动进行事先监控与同步监控难度极大,协调侦查时效与人权保护之关系,各国立法者对侦查的控制机制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机制,事后控制的一个主要方式就是在侦查程序终结后,侦查结果全面公开,在公开的审判程序中进行检验。伴随着控辩对抗的逐步成形并走向白热化,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原则也相应作出调整,逐步由侦查秘密原则走向公开审判原则。
  (三) 侦查秘密原则的适用对象
  侦查秘密原则的适用对象所解决的问题是侦查事项对哪些人保密。从侦查秘密原则的双重法理依据出发,本着保障侦查效率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相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应当保守相应的侦查秘密,尽管在法定情形下,出于保障其相应参与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考虑,允许其介入侦查程序或者告知其有关侦查事项。另一方面,从保障被追诉人受无罪推定原则保护的利益的角度出发,侦查人员以及相应的知悉侦查进展的检察官、甚至法官等司法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其他知悉侦查事项的公众与媒体同样受该原则的约束。
  (四) 侦查秘密原则的保障机制
  一项法律原则发挥其规范与约束作用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来实现,缺少这些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保障,侦查秘密原则将成为一项空洞的口号而根本不可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通过哪些程序制度的设计确保侦查秘密原则所追求的价值得以实现,通过哪些制裁机制保障侦查秘密原则得到遵守是侦查秘密原则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通观世界主要国家侦查秘密原则的实现机制,主要有刑罚制裁与行政责任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往往将预审以及审前程序保密作为司法职业人员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内容,在刑法典或者警察职权法中规定了对泄漏职业秘密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或者纪律制裁的相应法律后果。英美法系国家,公开部分处于保密范围的侦查秘密可能会妨碍后续进行的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因此制裁泄漏侦查秘密的行为主要依靠藐视法庭罪来解决的。藐视法庭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诉讼程序不同,是由职业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而且由其加以制裁的行为内容极其广泛,比如记者在审判前公开报道了被追诉人的前科犯罪行为或者公布了案件侦查中获得的有罪证据,都可能因为损害被被追诉人无罪推定与公正审判的权利而被以藐视法庭罪追诉有关泄密责任。[13]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有些国家将侦查秘密作为刑事证据特权来规定,比如英国的公共利益豁免原则,将侦查秘密视为国家事务中的一项特权,对抗辩方的知悉权。如上所述,美国联邦证据法上也规定了侦查卷宗与报告的证据特权,将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侦查秘密作为证据开示的例外,可以保密,不向辩方开示。
  四、侦查秘密原则的例外与界限:兼评“侦查公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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