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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

  【个案2】2004年4-5月,犯罪嫌疑人暨ⅹⅹ(女,广东人)涉嫌多起手机诈骗案件。5月16日,派出所对暨ⅹⅹ实施留置,在留置期间暨ⅹⅹ未供认罪行。由于其已怀孕不宜刑拘,为进一步展开讯问,5月18日,派出所报分局批准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地点为J区妇产科医院。监视期间办案人员讯问了3次,暨ⅹⅹ供述了2起犯罪事实。5月20日,暨ⅹⅹ趁上厕所之际脱逃。
  二、功能分析:替代羁押与限制权利
  替代羁押是监视居住的预期功能。对三个地区公安机关的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情况下,监视居住确能发挥这一功能,但容易转化为变相羁押,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当限制。
  从统计分析的角度,可以发现实际的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后的处理结果与替代羁押功能/案件消化功能相联系,监视居住的主要功能是替代羁押。以监视居住数据与档案最齐全的J区公安局为例,2003年以来11例监视居住的批准期限都是6个月,但实际执行期间则呈现两个极端:4例的期间是5-6月,另7例的期间最长15天、最短1天、平均4.6天。就处理结果而言,解除监视居住的5例,转为取保的4例,1例转捕,另有1例因嫌疑人脱逃而未予处理。将取保期间与处理结果对应起来分析,笔者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4例监视居住期间为5-6月的,其处理结果均为解除监视;另有1例处理结果为解除监视的案件实际监视期间为3天,系未批准劳教而不得不解除的情形;此外,所有监视居住期间较短的案件分别对应于取保、转捕与逃跑三种结果。由于解除监视实际上就是撤销案件、排除犯罪嫌疑,因此,笔者推测凡实际监视居住期间较长而最终解除,期间较短而作出进一步处理的案件,其监视居住功能分别对应于消化案件与替代羁押。相关访谈证实了这一推测。J区法制科办理监视居住最多的一名审批官员称,监视居住期间接近或用尽6个月的通常未采用任何监视措施,决定监视居住其实就是“放人”。 针对监视居住期限较短且采用其他处理方式的情形,上述审批官员未能作出解释,但课题组在对上述两起个案的侦查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监视居住期间较短的个案都得到实际的执行,执行结束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可见,实际执行期间较短的监视居住反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替代羁押的功能,但其作用可能较为有限,因为最终的处理结果很少是转捕,转为取保的则不明确其最终的处理结果。
  从个案角度,上述两起个案的监视居住均得到实际执行,侦查人员也希望通过监视居住为打击处理创造条件。因此,这两起个案的监视居住具备了替代羁押功能。就它们反映的信息情况分析,其实际监视居住期间短暂(均为2天),其中1例为报送劳教未获批准而解除,另1例系因犯罪嫌疑人脱逃而未能处理。这一信息进一步证实了上述统计分析的结论。不仅如此,两起个案还反映出其替代羁押功能适用的两个条件:适用对象条件方面,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执行条件方面,侦查机关指定了监视居住场所。在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的情形下,如果不采用监视居住而选择取保候审,很难达到预期目的。湛ⅹ与暨ⅹⅹ都是外省人,在J区也没有亲属和其他较密切的社会关系。其中,湛ⅹ平时容身于录像厅,无暂住地,被派出所怀疑其长期从事小偷小摸活动;暨ⅹⅹ虽有暂住地,但同伙被捕之后无其他人居住,也无其他正常的社会关系。上述二人均无法提供取保候审的担保。对此,办案人员明确指出,如果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是本地人就不会考虑监视居住,因为如果是本地人的话可以很容易找到担保人,落实保证责任。这一适用条件也通过Y区公安局的监视居住档案资料得到进印证,在6名被监视居住人员中就有5人是外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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