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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在司法实践中,英国法官在创设司法判例的同时,也在创设规避判例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1)区别前后案件[distinguish]。这种规则的要旨是,尽量找出目前案件与包含司法判例之先前案件之间在事实-上的差异,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英国判例法有一条基本规则,即只有当前后两案在事实上类似时,才能适用先前的判例。因此,只要找出差异,甚至是细微的差异也可能达到规避判例的目的。但是,有时,为了规避判例的适用,法官们不得不绞尽脑汁,而找到的所谓差异常常有无中生有的感觉,偶尔,这种所谓的差异不仅不合逻辑,反而使法律进一步复杂化。(2)指出判例根据[ratio]的模糊或不明之处,进而拒绝遵循先例,以规避判例对目前案件的适用,并对模糊或不明之处进行澄清,或者给予新的解释,赋予其新的含义,引出新的法律规则。(3)宣布先例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4)宣布先例的原则或者判例依据过于宽泛,或者将判例依据之一部分视作附带说明,从而规避判例的适用。因为,依照严格的判例法规则,只有判决根据[ratio]才是判例具有拘束力的依据,而附带说明则不对法院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拘束力。(5)因同级法院的判例互相冲突而选择合适的判例加以适用,从而规避不当判例的适用。一般而言,同级法院的判例之间发生冲突,法官可以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后一先例,以规避适用另外的先例,即用后一判例规避适用另外的判例。(6)因原有先例被制定法所推翻而不再适用该先例。[15]
  四、英国判例法的改革和未来发展趋势
  尽管英国法官已经深刻意识到了判例法的缺陷,并采取了各种可能的补救措施,但仅仅据此便断定英国判例法巳进入了一个全面改革的时代,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事实上,英国判例法的根基是如此坚固,以致于合理而明智的改革建议也都会招致激烈的反对和顽强的抵制。这种反对和抵制一方面来自法学界,而更多的则是来自于法院系统内部。在对待司法判例方面,英国的态度显然不同于很多其他的普通法国家,特别不同于美国。在美国,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如果经济和社会情势发生了变化,这些法院也会毫不犹豫地推翻其先前的有名判例。英国在推翻判例方面所表现出的谨小慎微的态度与此形成了鲜明对照。仅仅就推翻某一司法先例而言,英国的态度可以说是谨慎甚至是极端保守的。在关于推翻自己判例的问题方面,英国上议院的保守态度表现得十分突出。上议院从来都坚持认为,由其自己所创设的司法先例对其本身也具有既定的拘束力,这种判例只有通过立法干预才能予以推翻。直到1966年,上议院法律议员加德纳勋爵才对上议院可以推翻自己的判例多少表示出了认可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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