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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不过,上议员们还是认识到了,过于严格地遵循先例可能在个别案件中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也可能会不适当地制约了法律的正常发展。他们建议一方面修正目前的判例,另一方面则将上议院的裁决在通常情形下看作是有拘束力的裁决,但当背离以前的判例是看来是正确的时候,就可以这样做。[17]
  从加德纳勋爵的上述陈述可以看出,其一,判例的确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其二,上议院在只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变更以前的司法先例;其三,司法判例制度还必须坚决地加以维护。因为在该段陈述之后,加德纳勋爵不失时机地附加了一条重要的限制性声明,即除上议院外,本声明无意影响判例在其他地方的使用。[18]
  就英国判例法的改革而言,不可不提及英国著名法学家和前任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可以说,丹宁勋爵是英国二十世纪法律改革的先驱,他在很多法律领域里都创立了新的法律规则,也创设了不少著名的判例。同时,他又坚决主张,如果某判例需要被推翻的时候,就应该推翻它,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判例法也才真正具有生命力。他认为,公平正义的原则高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先例。但是,丹宁勋爵这种富于理性的改革态度却招致了英国上层人物的诸多非议,这也可能是促成其退休的因素之一。实际上,丹宁勋爵并不是判例主义的否定者。他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曾明确写到:我不反对判例主义……通过一个又一个判例的延续,它得到了发展。通过坚持以前的判例,使习惯法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我所反对的,只是生搬硬套地运用判例……[20]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英国判例法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创设了规避不当判例的一系列规则,以削弱不当判例的适用效力;有识之士虽然也发出了改革判例法的呼吁,但从整个进展情况来看,这一过程还是相当缓慢的。可以断言,在相当长时期内,判例法作为英国法律制度重要基础的事实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但是,应当提及的是,在欧洲共同体国家中,只育英国是采取判例法的国家。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英国的判例法也会不得不作出必要的让步和改革,以缩小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体制上的差异。可以认为,协调好英国判例法体制和其他欧共体国家制定法体制之间的关系将是英国目前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注释】  参见《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国别报告T|U卷U英文版),第70页。
参见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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