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民法也是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的,但是通过我个人理解,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合宪的。当然这个问题涉及到宪法学理论的很多问题,我不一定能解决,想在这里抛砖引玉。谢谢大家!(掌声)
陈小君:好的,下面我们把评论的时间交给刚才说的各位高手。我们先请赫赫有名的宪法学教授刘茂林作评论。(掌声)关于这个问题,我想问你两个大的问题,一个是平等原则的涵义的认识,再一个是对神圣不可侵犯的认识。
刘茂林:感谢陈老师给我一个发表意见的机会。高飞博士的话题,其实我以前并不是很关注,就是在今年六月份的时候呢,参加中国法学会和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物权法研讨会,参加这个研讨会呢,需要看一些资料,这个时候呢我就看了物权法的一些资料。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他们对物权法的关注是一个意识形态的关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
宪法问题的关注,后来我在研读物权法的草案以后呢,我的看法呢和高飞博士的关点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或者是接近的,一致的地方就说呢,无论是
宪法还是行政法,他都应该将平等保护,也就是物权法对物权平等保护是符合
宪法的,那又为什么说物权平等保护违反了
宪法呢,其实我觉得呢,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呢,我们在
宪法和民法关系的这样的一个框架下,来讨论物权法跟
宪法的关系。在
宪法里面呢,有一个平等原则,或者你把它叫平等保护原则也可以,平等权也可以。说物权法违反
宪法呢,其实是没有真正理解
宪法平等原则的含义,刚才高飞博士所列举的学者的观点啊,我觉得他们对
宪法的理解还是存在问题。对
宪法的理解存在问题并不是一个特殊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通的问题。在中国对
宪法的理解在很多时候并没有把它当成
宪法来理解,比如说平等原则,
宪法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一个原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具体设定权利保护的时候呢,对特殊权利主体的相等的保护措施,比如说对妇女、儿童的权益的特别保护,于是还制定了相应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所以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个别结合起来,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只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保护,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对那些由于特殊的原因根本不可能实现与他人平等的权利的时候,对那些特殊的主体提供特别的保护,这应该是
宪法平等原则的两个方面的内涵。那么,在谈到物权法的时候呢,我倒是觉得,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符合
宪法的,但是物权法存在一个问题,在物权主体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它没有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物权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所以它的特别保护措施没到位。以土地物权为例,土地物权存在三种主体,私人、集体和国家,在这三种土地物权主体中,集体是处于弱势的,为了保护集体物权,物权法应该在
宪法的特别保护这样一个精神内涵下,应该对集体物权给予特别的保护。所以我说呢,我同意高飞那样的观点,(笑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违宪。但是呢,它没有把
宪法的特殊保护的精神在物权法中得到贯彻。这是我说的第一个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没有时间了我就不说了,等留到后面有时间我再跟大家一起讨论好不好?谢谢大家!(掌声)
陈小君:茂林教授狠狠地帮了高飞一把哦。(笑声)不仅同意你的观点,还进一步说物权法平等保护还不够,还应该把
宪法的特殊保护精神贯彻进来。大家注意到了哦,高飞讲的时候特别讲到了,以巩献田为代表的还有其他的一部分学者,他们没有真正理解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刚才茂林教授也说有些宪法学者对
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也没有真正的理解,实际上他们殊途同归。我觉得啊,茂林教授对
宪法的理解确实是比较深的啊。下面我们把话筒交给涤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