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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为战抑或互通款曲?——小议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 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页。相关史实,可参见 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欧洲史》,蔡鸿滨、桂裕芳译,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以下。

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 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 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73页。

参见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5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7页。

参见 刘卉 整理:《对话——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四个话题》。当然,宪法本身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根本规范,兼有“公法”和“母法”的双重属性,参见 季涛、白斌:《论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以宪法特质的三重性为视角》,《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第71页。

See L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相关的集中论述,可参见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Se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eneral Comment No. 12 (1999), para. 15.

参见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又称“客观价值秩序”,参见 冯健鹏:《论德国宪法学中的“客观价值秩序”》,第一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议会文章。

参见 李建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之构成及其思考层次》,《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9卷第1期(1997年3月)。

H.H.Klein, Die grundrechtliche Schutzpflicht, in:DVBl 1994. S.490.

Kenneth M. Lewan, The Significance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for Private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in West Germany,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17, No. 3 (1968).

See Helmut Goerlich, Grundrechte als Verfahrensgarantien, Baden-Baden 1981.

Albert Bleckmann, Staatsrecht II-Die Grundrechte, Heymanns 2002.S.22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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