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有的对合同标的物未写清楚,如承包果园、鱼塘等的四至界限不明确;还有的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甚至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对农村土地承包事项仅有口头约定,未订立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也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就随时转包,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审理既要依照法律又要兼顾事实,还要多方面、多层次做好调解工作,难度相当大。另外,我市法院突出的涉家案件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处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村规民约为由剥夺“出嫁女”、“入赘婿”等要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权利,甚至动辄组织村民至法院集体上访,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即使法院判决集体经济组织败诉,也难以得到执行。
二是涉农村各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取证、举证不规范,证人证言经常发生变化,证人又不能保证有效出庭作证,受害方有时因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既加深了农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加深了败诉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三)涉农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
一是涉及行政机关案件的执行难,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部分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执行困难,部分行政机关被执行人虽有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成为被执行人对法院产生意见。
二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农村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
(四)农村涉诉上访案件压力增大
由于农民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盲目指责、对抗法院,有的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有的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继续到法院纠缠不休。有的判决虽已生效,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不断地向上级法院、行政机关、甚至进省进京上访,给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一些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