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委员会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必须具备违法侵权已经过确认的前提。除了纠正刑事案件的错误羁押的裁决可以视作已确认违法之外,其他案件均要经过侵权机关的违法侵权的确认才能进入司法赔偿程序。又由于当事人要求确认违法的案件,并非一定违法侵权。司法机关确认程序结束、确认未违法的案件,则不能作为司法赔偿案件进入司法赔偿程序。[3]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法院有罪判决认定之外的财产,或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无罪的涉案财产,有关机关是否可认定为“违法所得”,移送有关机关
或直接返还被害人,还是应当直接返还赔偿请求人?此似宜应依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
(1)如相对人有行政违法行为,财产属“违法所得”,应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处理;
(2)如相对人有行政违法行为,财产属被害人所有,亦应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处理;
(3)如相对人无行政违法行为,财产不属“违法所得”,应发还相对人;
(4)如相对人无行政违法行为,财产属被害人所有,亦应发还相对人,责令相对人归还被害人,如相对人不归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4]
因此,没有被人民法院有罪判决所认定的财产,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人民法院有罪判决认定之外的财产,即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与公安起诉意见书、检察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不一致时,生效刑事判决书不能视为公安机关对有罪判决认定之外的财产侵犯的确认。是否存在《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在公安机关逾期不予确认、不作决定的情况下,赔偿委员会不能就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受理,赔偿请求人只能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