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行进口中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及对“权利穷竭”的挑战
众所周知在平行进口中,商标权人虽然出售了其享有商标权的商品,但商标权人与其商品之间仍然存在着“正当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商品在平行进口销售后过程中,都应标明原商标,不得重新包装,重贴标签和商标,在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时,也不得对标有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即应维护商标权人的声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此外,标有商标的商品脱离商标权人掌控以后,在平行进口的销售中,销售价格并不仅是基于商品本身的价值,而且包括了商标在该国具有的种种商业影响。
从商标所具有的效用来分析,商标是企业产品、服务信息传递的工具,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身份和形象区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等情况,以及企业理念等属于精神层面追求的东西。商标作为企业形象、商业信誉等无形性“象征性”商业利益的外化,使企业形象、商业信誉等无形性“象征性”商业利益获得了一种有形载体,在表象上与主体发生了分离,实质上却与主体存在着正当的联系。因此,尽管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移转,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商业信誉、商业价值等无形性“象征性”商业利益的利用并没有穷竭。一旦标有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平行进口的销售,必然会利用到商标的商业信誉、商业价值等无形性 “象征性”商业利益,从而使商品的价值获得增值,而这一点,也合理地解释了缘何国内普通产品可能在质量等各方面同等的情况下,售价远远低于外国驰名商标的产品,而外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在不具有价格优势的情况下仍受到大众的普遍欢迎。如:NIKE、SONY等知名商标产品深受世界各国大众的喜爱。加之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认牌购物的情况已十分普遍。某一商标可能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某类商品品质优异值得购买。甚至某些著名、驰名商标已然成为身份地位高贵的象征。从这一意义上说,人们对无形性“象征性”商业利益的独立性认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性过渡。也是商标立法开始注重保护商标中所蕴含的无形性“象征性”商业利益的一个表现。
综上所述,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使商标所具有的无形性“象征性”商业利益始终归于商标权人。追续权这一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由于灰色进口商出售的不仅仅是商品本身,而是包含了商标的商品。该商品的实际价值包含了企业的形象、信誉、知名度以及企业营销、管理理念等属于精神追求的东西在进口国的影响。因此,在面对平行进口的问题时,不应仅仅局限于“权利穷竭”的适用。
分析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而这种差价造成的原因是由于各国贫富不均,企业出于经营策略的需要,相同的商标商品在不同的国家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但深入考察,究其价格差异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权利人的商标在经济水平参差不齐的不同国家具有价值不等的无形性“象征性”的商业利益,其价值的外化表现在不同国家不同的销售价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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