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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治”秩序——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随着西汉中期以后儒学被奉为官方指导思想,儒家所尊崇的“礼”也被奉为最高行为规范。为了强化“礼”的功能和作用,儒家把礼与天地结合起来,使之更加神秘化,认为“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4 ] (《昭公二十五年》) 。宋明理学又进一步把社会秩序的礼等同于“天理”。“所谓礼者,天之礼也,以其有序而不可过,故谓之礼。”[5]他们强调“理”即父子、君臣关系的原则和封建等级秩序,“天而在上,泽而处下,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理之当也,礼之本也。”[6]如果人们能坚守封建纲常,永远 不变,就体现了“天理”。朱熹把“理”推广于人类社会,把“三纲五常”抬高到天理的高度。这样,具有浓厚宗教性的“礼”与统治者所宣扬的“天命信仰”、“王权神授”相结合,同时也就上升为论证君主专制的合理性,从精神上对人们进行思想控制的官方意识形态。
  (二) 从礼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它既表现为复杂的礼仪制度,又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 礼是体现社会等级秩序的复杂的礼仪制度
  礼的核心是维护贵贱上下、尊卑长幼、男女有别的等级秩序,而这些等级秩序是通过许多复杂的典章、制度、规矩、仪节体现出来的。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 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汉书•礼乐志》根据礼的内容将礼区分为:“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思思远之志,为制哀祭之礼;有拳拳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在中国古代社会,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其生活方式各不相同,并表现为不同的礼仪制度。这些礼仪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明辨等级制度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乡饮酒礼就是为了“明尊长”、“明养老”,“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如孝弟”[7] (《乡饮酒礼》) 。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也都处处体现着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衣饰上的限制自古迄清都是用以区别尊卑贵贱的一种重要标识。从帝王后妃、各级官吏到庶人百姓,在衣服的形式、颜色、花样图案及质料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得逾越,以显示尊贵者的优越与贫贱者的低下。在居住方面,屋舍的大小,间数式样装饰,各有定制,不能随意乱用。皇宫王府一望便知,公侯品官宅第排场也不同于凡人。关于行的方面,不同的等级也不相同。一般说来士大夫可以乘车骑马,庶人及贱民通常只能步行,或只能乘用指定形式的交通工具。此外不同等级的官吏所使用交通工具的装饰、仪卫的差异也都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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