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活方式的礼仪制度既然如此重要,与社会秩序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古人认为这些制度必须严格维持,绝对不容破坏,否则,必导致贵贱无别,上下失序,因而这些琐细的规定不仅规定在礼书中,而且编入法典中。唐以来的法律对违反衣服器物的礼仪者都有严厉处罚。
2. 礼具有法的性质,而且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
礼起源于祭祀,作为祭祀程序和仪式所遵循的规范——礼制、礼仪,在氏族社会及夏商西周时期已经具有了习惯法的性质。夏商西周之后,在保留习惯法性质的同时,礼制的许多内容转化为成文法中的条款。除国家制定颁行的律外,中国传统法中关于诉讼、婚姻、家庭、宗族、继承、身份等方面的制度都可以在礼制中找到相应的规定。
在西周时期,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这时的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因为在国家的行政、司法、军事、宗教、教育乃至伦理道德、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礼的调节和规范。同时,国家施政的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应该说,此时的礼,是法律、道德、宗教、习俗等各种规范的综合体现。法是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秦汉以后,尤其是汉中期以后,礼作为言行规范,既是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礼在社会中发挥法的规范功能,是通过引礼入法、礼法合流的途径来实现的。礼与法虽然各自独立,但由于礼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与调整社会秩序的特殊功能,使得引礼入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8] 。引礼入法始于汉朝,汉儒以儒家学说为指导解释法律,直至以经决狱。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唐朝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使礼法结合不仅完成,而且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著名的唐律就是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9]而传之于世的。自此以后,直至清末,维系等级社会的礼制规范,诸如八议制度,上请制度,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就构成了中国封建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3. 礼不仅表现为政治制度、法律规范, 而且还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遵循的伦理规范它以伦理道德的形式对人们的思想意识进行指导, 使人从内心接受礼的精神, 遵循礼的要求, 符合礼的规范。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教化。周初周公制礼作乐, 以德对礼进行补充; 春秋末期孔子进一步以仁释礼, 把仁看成是最完美的伦理道德。仁的本意就是爱人,用其处理父子兄弟关系, 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处理君臣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0] (《八佾》) ;处理同辈之间的关系,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0](《雍也》)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0] (《卫灵公》) 。在仁 和礼的关系上,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的伦理观念和品德; 仁是礼的精神实质,“人而不仁,如礼何”![10] (《八佾》) 人如果没有仁的精神,礼就没有什么用处。这样,在礼的内涵中,道德的因素逐渐发展,以至于后来就达到了“道德仁义,非礼不成”[7](《曲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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