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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放弃自由换宪法权力的实施” 之伪命题及其它——李敖大陆演讲的学术性及其根源评析

  由此可见,李大师虽有理念坚持与思想火花,然对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信仰” 和具有丰富内涵的理念体系,及其如何与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理论和制度实践现实相连接相转换等诸多深层课题,应该有深刻的理论思考与学术上的建构。才可能称得上是:自由主义的大师;才可能为大陆中国当代宪政民主主义的转变和进步,为富强而自由的中国的建构,指点出方向与路径!
  三
  其二,李敖性格与行为特征中,有擅长“骂(实为调侃人) ” 与爱打“官司” 著称。据说,骂人3000(皆为有头有面人物) ,所打官司不下几十起。其实,若李敖生活在爱打官司的美国,大概也算不了甚么新闻。而中国有句成语“久病成医” ,套用来说,即使一个人不懂法律,经如此多“讼域” ,大概也可称作法律人了。而问题是:李敖是否由此而成为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呢?在台湾法律政治制度方面,是否建构了甚么重大法律案例和作成有意义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建设呢?或者,至少要在学理上引伸出有真建树与真贡献的作为来才相称。
  殊不知,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建设,许多重要的法律与制度建构,都是经过法案建构来完成的:从美国著名的马伯里VS麦迪逊案(宪法之司法审查权的确立,1803年);到现代美国教育的黑人种族隔离案;诸多国家的著名人权与女权案;再到当代欧洲国家整合中,“欧盟法高于成员国法” 原则确立的欧洲法庭判决案,而建构了欧盟制度体系的一块基石。等等。可见法律诉讼对当代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意义。而对于李敖大师,有无进行过有意识的思考与建构设计及科学总结与学术提升呢?
  而且,李敖先生即是一位绝顶聪明的文人和号称为思想家的历史文学政治家,由于其具有的天赋与特出的性格经历,而且学有所师:得雷震与胡适两位自由主义大师之真传。自然应在现代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建构上,有所专长,深有建树才对。相反,人们会问,李大师所耗精力与心智,用在“骂阵” 与无甚大用的庭讼纷扰之中,确实可惜而无大意义。而损失的岂止是心智的安宁与卓慧的发挥!
  深究之,竟然未能由此引伸,并在当代自由主义与宪政法律制度的关联建构上,悟得真谛,获得大造诣。实属可叹!而在“反求诸己” 的精神反思过程,李大师是否可以进一步对现代西方人文科学的道德伦理观念与实践的学理基础议题,有所深入认知与省悟呢?作为一位了不起的公共人物及其身兼立法委员大任的李大师,是否能对台湾立法院的政治伦理建构型塑和公共人物的基本政治法律的道德素养之提升等,交出一份令台湾大众称奇,令文化学术界满意,令大陆民众称道的思想与行为方面的上乘的“新世纪答卷”?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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