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利失效。权利失效是指民事债权人于长时间未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其不再要求履行义务时,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得再提出其权利主张。台湾地区1973年(民国62年)台上字第2400号判决乙案是该制度的最好注脚。在该案中,土地出租人明知承租人转租土地的行为无效,本来可以通过请求收回土地,却长期保持沉默,不提出相应主张。且每隔六年仍与承租人换订租约一次。基于此种事实,法院判决认为:“似此行为,显已引起上诉人之正当信任,以为被上诉人当不欲使其履行义务,而今忽贯彻其请求权之行使,致令上诉人限于窘境,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尤为明显。”由此驳回了被上诉人的权利主张。[15]
(三)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要求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要保持平衡,避免出现利益分配严重不均的情况。
从字面意义而言,诚信原则很难与公平合理联系起来。但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诚信自始即承载着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要求。台湾学者谢孟瑶认为,诚信原则自罗马法时代的bona fides(善意)或aequum et bonum(善意与衡平)等观念而来。[16]诚信的内涵除诚实守信外,还应包括利益分配公平合理这一内涵。公平合理的诚信要求还可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制度找到根据。在该种诉讼中,承审员按照公平正义的精神作出判决,无须如严法诉讼那样拘泥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僵化的形式进行裁判。[17]
中世纪法学家在对诚信进行定义时也认为利益的公正分配属于诚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马里亚诺·索奇尼在解释诚信原则时指出,公正地分配并给予各人应得之物的人,属于认识诚信的人。[18]
近代以来,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诚信要求被不断的强调。德国法学家Schneider认为,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Egger认为,诚实信用是公正估量双方的利益并谋求其利益之调和。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除当事人利益之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社会一般公共利益。[19]大陆学者徐国栋也指出,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民法理论中,较能体现诚信原则公平合理内容的制度是情事变更原则。该原则是对恪守信用这一诚信要求的一种修正。进入现代社会之后,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严格奉行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将会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结果的出现。为此,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使得要求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契约将使其陷入困境,从而出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需要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对契约内容进行变更直至解约。这是诚信原则维护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表现。民法学占优势的观点认为,诚信原则构成情事变更的理论基础。学者认为,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当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20]
在司法实务方面,体现诚信原则公平合理要求的判例已有很多积累。如日本大审院1920年12月18日判决最先按照当事人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诚信要求,确认了买回约定的效力,认为债权人以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为由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效力违反了支配债权关系的信义原则。[21]我国台湾地区1937年(民国26年)沪上字第69号判例也以债权人行为不符合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由,否定了其权利主张。[22]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以为,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以及公平合理共同构成民法诚信原则的三项基本要求。同时,本文也承认还三项内容本身也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基于解释角度的差异,三者之间可能存在交叉,学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归类结论。
二、诚信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含义
民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已如上述,对照上述概括,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具有以下不同要求:
(一)诚信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对行政机关而言,诚信原则可以具体化为以下几项要求:
1、行政职权的运用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这是诚信原则善意真诚内涵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过程中,时时处处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作为权力行使的出发点和归宿。此点可由政府权力的最初来源进行说明。政治法律哲学的基本观点认为,政府权力既非源于神授,也非源于强权,而是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委托。依照社会契约理论,为消除自然状态下人们行使权利时存在的诸多不便,社会成员将其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渡给社会,进而组成政府,委托其行使集体权利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基于此种委托,政府权力获得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宪政制度下,此种委托体现为
宪法的制定。
宪法确认了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委托授权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委托关系的存在既产生了政府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政府义务,即其权力的运用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成员权利让渡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利,这些目的都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基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委托关系的存在,政府要按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兑现其承诺义务,于实施管理行为时,除了维护上述公共利益之外,不应搀杂任何私心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