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了《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立法对公民精神赔偿越来越明确具体,但是刑事立法却大相径庭。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都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都是出自最高法院的解释民刑立法完全相悖,刑事侵害大多是故意行为,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民事侵权,所以这两种迥然不同的解释值得质疑,在国际上上是让外国法律学者批驳最多的立法之一。
英美法系没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惩罚犯罪的刑事程序和追偿犯罪带来的民事程序都是独立的。象美国网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刑事依据无任何合理怀疑程度的刑事证据规则判决辛普森无罪,民事诉讼受害者家属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辛普森赔偿所有损失。在亚洲日本刑诉法通过修改废除了附带民事赔偿的程序。在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国家之间也有分歧,比如法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适用民事救济的所有规定,即适用民法也适用民诉法;德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有选择权,对单纯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只有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提起附带,对发生死亡后果等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往往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优点是减少惩罚犯罪的时间和费用,国外没有杜绝赔偿精神慰抚金的规定。我国采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国外相比有明显的制度缺失:比如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程序失去了独立性,而刑诉程序恰恰没有规定具体适用的民事程序,比如受害人如何申请保全被告人财产,先予执行以及阅卷、制作起诉书、变更诉请、撤诉等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受害人有不附带赔偿的选择权,但是也没有具体规定另行起诉的程序规定,造成受害人立案难,甚至有些法院直接不给立案,有些法院以管辖权、诉讼时效等理由不予立案,使受害人索赔无门;另外一个不同点就是刑事赔偿的范围窄,最明显的就是不赔偿精神慰抚金,最高法院的解释连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的诉权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