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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

  笔者认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合法命令固然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一旦上级命令与法律相违背,公务员是否必须服从以及如何处理,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绝对服从或者说绝对不服从都是不可取的。公务员对于上级命令的服从与否,应当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服从是原则,不服从是例外。这包括以下含义:⑴通常情况下,公务员对于上级的命令应当服从,这是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社会得以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⑵如果上级发布违法命令特别是涉及刑事犯罪的翕令,下级应当绝对不予服从。⑶如果对上级发布命令的合法性持怀疑态度,下级公务员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但只要不涉及犯罪的命令,如果命令紧急,下级的意见陈述不得影响其同时执行。⑷如果上级的命令不涉及明显的违法犯罪,下级在陈述意述后,应当在得到上级的书面说明后继续执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的层级过多,立法的规定相当原则以及行政管理队伍中的家长制作风和对上级身份服从的思想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所以,任何一个上级的行政官员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实际上享有不小的权力,其所下达的命令,存在的违法几率是相当大的。因此,在国家公务员法中建立公务员对违法命令不予以服从的制度非常重要。这一制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①严格执行命令是原则,不执行是例外。这是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行政管理统一和效率的需要。②公务员必须不服从的范围。应当确立如下标准:上级命令直接与法律相违背的;上级命令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的。像有关贪污贿赂、报复杀人的命令,公务员不得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定身份的上级发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服从;对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上级命令,有权不执行;对超越法律规定权限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予以执行。③不服从的方式。当公务员认为上级命令有明显违法的情况时,应当首先向上级提出自己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并要求上级作出书面答复,以排除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来不及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必须是确信上级命令明显违法且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方可不服从该项违法命令,并且事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情况。倘若是因为错误判断情况未经上级批准而不执行命令,其后果应当由本人承担。但是,对于上级任何有关犯罪行为的命令,公务员可以不经请示而拒绝执行。
  笔者以为,在国家公务员法正式确立公务对违法命令的不服从制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具有适当限制的不服从是稳定宪法制度的需要。罗尔斯在著名的《正义论》中论及公民的非暴力反抗时,有这样一个精彩的片断:“非暴力反抗是一种稳定宪法制度的手段,虽然按定义它是一种不合法行为。”但是,“具有适当限制和健全判断的非暴力反抗有助于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通过在忠于法律的范围内反对不正义,它被用来禁止对正义的偏离,并在偏离出现时纠正它们。”【8】这就使得我们有理由借用罗尔斯的这一论点,并提出,在国家的行政体制中,公务员对违法命令的具有适当限制的不予以服从,是稳定宪法制度的手段和需要。第二,公务员对违法命令的不服从是正确执行命令的需要。第三,不执行违法命令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之一。第四,公务员对违法命令的不服从完全符合公民担任公职的初衷。为什么要进入公务员队伍呢?因为我们希望能够服务于国家和人民,做广大人民群众最忠实的公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而不是要单纯地服务于上级。既然如此,面对违法命令,公务员显然不应该去执行,而应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勇敢地对违法命令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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