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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吗?——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但是尽管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应否予以限制尚还存在较大的争议,英国议会还是于1994年11月通过了一部《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把前述有关北爱尔兰的规定适用于不列颠本土,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规则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这部法律于1994年通过后,已于1995年4月10日生效,其中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限制的条款集中在法典中的第34条、35条、36条、37条和38条,其中第34条规定的是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或指控时没有提供特定事实的法律后果,这又包括:(1)如果在任何针对被告人的诉讼中,有证据证明——(a)在被起诉之前,警察试图发现该罪是否已被实施或者谁犯有该罪,在事先向被告人警告后,进行讯问时,被告人没有提供他所赖以进行辩护的任何事实;或(b)在被提起公诉或正式告知他可能受到起诉时,没有提供这种事实,而在当时的条件下,期望被告人在被讯问、起诉或告知时提供这种事实是合理的。这也就是说,在时间上,被告人没有提供事实包括他被起诉之前的讯问阶段,这种讯问则需要警察事先向他作出警告,以及在被提起公诉或者被正式告知他可能受到起诉以后,对此,法官或陪审团可以在“法定的场合”下“从被告人没有提供上述事实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such inference as appear proper)”。这些“法定的场合”包括:(a)治安法院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决定是否批准被告人提出的撤销指控请求时;(b)法官根据1987年和1991年《刑事审判法》决定是否撤销指控决定时;(c)法庭决定辩护一方是否有辩护理由时;(d)法庭或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时等四种情况。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埋伏辩护”,也就是指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一方的重要辩护意见秘而不宣直到审判时才突然抛出来,这一方面限制了控方在侦查阶段检视辩护意见的真实性,同时,也使控诉方在审判时措手不及,从而产生诉讼不公的情形。
  《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5条规定的是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法庭或陪审团在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的时候,可以从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但是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被告人已年满14岁,他被指控的犯罪有待证明,并且法庭认为他的身体和精神条件适于提出证据。
  《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6条规定的则是被告人对特定情况下的物品、材料或痕迹没有或拒绝解释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某人被警察逮捕,并且在被捕人的身边,或者在被捕人的衣服或鞋,或者在被捕人的所有物里,或者在被捕人被逮捕时所处的场所,有任何物品、材料或痕迹,或这些物品上有这些痕迹;并且该警察或调查案件的其他警察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些物品、材料或痕迹可归结于被捕人涉嫌被指控的犯罪;并且警察告知被捕人他的想法,并要求被捕人对这些物品、材料或痕迹作出解释,而被捕人没有这样做”,这时,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被告人没有或拒绝提供解释中作出适当的推论”。
  而《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7条规定的乃是被告人没有或者拒绝解释他出现在特定地方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的规定,警察发现被他逮捕的人在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前后的时间出现在某一地方,并合理的相信该被捕者在那一段时间出现在那一地方,可归因于他参与实施了该罪行,而且警察告知该被捕者他的这种确信,并且要求被捕者对此作出解释,而该被捕者没有或者拒绝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
  在上述四种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限制的情形中,几乎都用了“看起来适当的推论” (such inference as appear proper)这几个字,对此,按照英国学者的观点,这主要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包括被告人对他被指控的犯罪的理解程度,警察给予他的信息量,他的智力、心理状态、经验以及指控的技术性或复杂性等,这要在个案中来把握。 当然,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中所作的“看起来适当的推论”,是不能作为交付审判、要求他进行答辩或者定罪的唯一根据的。
  根据英国内政部研究与统计局的跟踪调查,英国这部《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制定出来后,对于英国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97年12月公布的首期调查结果表明,在警察讯问期间行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嫌疑人(包括完全保持沉默的以及只是对部分问题拒绝回答的两种情况),较之于该法实施以前大为的减少了;而与此相反的是,受到严重犯罪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较之于其他的被追诉者,行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频率反而更高——这就是说,该法的通过,一方面使一般刑事犯罪的被追诉者由于惧怕受到“不适当的推断”,而减少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行使;同时,另一方面,对于受到严重犯罪指控的被追诉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出于对这种限制的本能排斥,却较多地行使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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